什麽算是非法集資
1、主觀上構成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
2、數額較大,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籌集資金;
4、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
壹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三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