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員黨組工作條例規定,黨組織實行什麽制度.凡屬於黨組織職責的範圍
根據《中國***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淩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其他成員應當對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擴展資料:
2015年6月中***中央印發的《中國***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推進黨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對黨組職責作了充實,進壹步明確了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黨中央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對條例予以修訂完善。
2019年3月29日,中***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產黨黨組工作條例》;4月,中***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這次《條例》修訂,進壹步細化了黨組設立的條件標準。壹是對應當設立、可以設立、不設立黨組的情形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以及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應當設立黨組。
領導機關中的黨員領導成員不足3人的、與黨的機關合並設立或者合署辦公的、由黨的機關代管或者管理等並納入黨的機關序列的、縣級以上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青團組織、中管企業的下屬企業以及地方國有企業、地方文化組織和社會組織等不設立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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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中***中央印發《中國***產黨黨組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