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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尿檢的規定

公安機關只有在居民涉嫌酒駕、違禁、吸毒等特殊情況下才會進行尿檢,壹般來說情況比較嚴重並且復雜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公民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才會采取這種措施,因此關於公安機關的尿檢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規定。

吸毒尿檢流程

1、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

2、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由同壹檢測機構進行。3、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采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采集的檢測樣本經現場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當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並編號,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同簽字封存,在低溫條件下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懷疑酒駕或是毒駕吸毒的可以要求尿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