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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使用低聚果糖的法規依據有哪些

剛剛發布的衛生部2012年第6號公告批準了增補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低聚果糖的質量規格要求,使得《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可以應用於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及調制乳粉中的低聚果糖既可以是符合衛生部2009年第11號公告的菊苣來源的低聚果糖,也可以是符合2012年第6號公告的蔗糖來源低聚果糖,即以蔗糖為原料,用來源於米曲黴的β-果糖基轉移酶水解後,經色譜分離提純、幹燥制得的純度≥95%的低聚果糖,從而結束了不同來源低聚果糖應用範圍不盡相同的局面。

作為商品的低聚果糖主要有兩種來源,壹是中國乃至於亞洲地區普遍生產的以蔗糖為原料的低聚果糖,二是主要產於歐洲的以菊苣為原料的低聚果糖。在《低聚果糖國家標準》(GB/T23528-2009)中,兩種低聚果糖被同等對待,都是作為食品配料應用於壹般食品中。但在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比如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等食品中,低聚果糖的使用必須符合2012年3月15日發布的GB14880-2012的要求。也就是說,只有符合衛生部2009年第11號公告要求的菊苣來源低聚果糖才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2012年第6號公告之後,符合公告要求的蔗糖來源的低聚果糖也取得了與菊苣來源低聚果糖同樣的營養強化劑地位。

這裏不妨簡要回顧壹下低聚果糖在我國應用的相關的法規進程,以便對低聚果糖的應用範圍有壹個全面的認識。

低聚果糖獲得的第壹個法定身份是功能性甜味料,按《保健(功能)食品標準》(GB16740-1997)屬於保健食品原料,可以應用於各種保健食品中。2000年10月31日,由國家輕工業局批準的中國輕工行業標準《功能性低聚糖通用技術規則》(QB/T2492-2000)定義低聚果糖“可直接作為食品配料”。隨著時間的推移,低聚果糖越來越多地應用於普通食品中,2003年9月23日,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發布了低聚果糖的行業標準(QB2581-2003),規範了低聚果糖的含量和檢測方法。2006年1月6日,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通告(衛通[2006]4號),衛新食試字(2006)第0001號,低聚果糖被批準為新資源食品,使其在普通食品中的應用得到了更有力的法規支持。

為進壹步規範低聚果糖的發展與應用,在中國發酵工業協會、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及江門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健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行業企業的***同推動下,2009年4月27日,《低聚果糖國家標準》(GB/T23528-2009)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公布。在國標定義中,明確低聚果糖屬食品配料,這壹身份比新資源食品更容易為廠家、消費者認可和接受。在該國標的附錄C中,參照美國FDA的GRAS公告,列舉了低聚果糖在壹些食品中的推薦使用量,供應用的廠家參考。在國標中兩種不同來源的低聚果糖同屬食品配料。近日發布的衛生部2012年第6號公告使蔗糖來源低聚果糖獲得與菊苣來源低聚果糖同樣的營養強化劑地位。

綜上所述,符合國家標準的所有型號低聚果糖在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都可應用。此外,達到衛生部2009年第11號公告、2012年第6號公告要求的低聚果糖還可以按《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所列的使用範圍、使用量應用於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即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及調制乳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