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幾年換壹次證
駕駛證是6年和10年換壹次,證駕照第壹次六年更換,第二次十年更換,申請駕駛證六年後第壹次更換駕駛證,在有效期限6年沒有扣滿12分記錄的,可以更換十年期駕駛證,如果有記滿12分記錄,換到的新駕駛證為6年有效期。
可以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天向發證地車管所提出換證申請,申請前需要將駕駛證相關的違章和事故處理完畢,駕駛證保持在正常狀態。
換證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證(持外省、市身份證的還需暫住證)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3、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照片3張;
4、區、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材料;
5、申請人在車管所內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按填表須知填寫。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