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壹少女墜樓砸中路人,父母遭巨額索賠喊冤:我們也是受害人!後來怎樣?
隨著城市樓房越蓋越多,越蓋越高,令人聞風喪膽的高空拋物、墜物事情也時有發作,有的人因而受傷致殘,還有人因而喪命,不嚴刑峻法管控還真是不行。但是也有比擬特殊的例子,假如有人從高空墜下,砸中樓下路人,發作這樣的事情該如何處置,如何定性侵權義務呢?
女孩玲玲(化名)與父母***同寓居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某街壹小區某樓棟27樓,可不幸的是,在2019年6月26日黃昏,玲玲從家中墜落樓下身亡,在墜樓過程中還砸中了正在樓下打電話的女子蘇某,這連番的不幸構成了這起淒慘而新奇的索賠案件,讓人不甚唏噓。玲玲墜樓砸人之後,現場有人立刻報了警和呼叫了120,但救護車趕到時,玲玲曾經氣絕身亡,而蘇某也是人事不知。蘇某送醫急救後被診斷為右臂骨折,肋骨骨折後將肺刺破,胸腔、腹部積血,事後被審定為6級傷殘。在隨後的日子裏,蘇某被送往多家醫院停止治療,傷情穩定後也只能依托輪椅出行。
事情發作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掃除了玲玲墜樓為刑案的可能。在處置完玲玲後事期間,固然痛失愛女,但玲玲的父母還是到醫院為蘇某送去了7萬元的醫療費,同時在愛心平臺發起籌款活動,包括當地居民在內***募集善款37萬多元,用於蘇某治療費用。
但這筆錢對救治蘇某來說還遠遠不夠,蘇某不只在治療期間花了57萬多元的醫療費,為了照顧尚未成家的蘇某,其父母還辭掉了工作。這樣的損失對蘇某壹家來說也是很大的,在與玲玲父母交涉過程中,壹方面對方還沈浸在失去女兒的痛苦中,二來重復強調家中經濟並不寬裕,無法再籌款支付蘇某費用。面對這種狀況,病情略微好轉的蘇某決議應用法律手腕維護本身的權益,減少本人的損失。2020年5月,在事情發作將近壹年之後,蘇某將玲玲的父母訴至法院,提出各項損失賠償93萬多元。
這樣的索賠額度相關於玲玲父母來說算是巨額賠償,在庭審中玲玲父母屢次表示經濟才能有限,基本無法承當這麽多的賠償金額。同時玲玲父母還以為,在這起事情中,本人也是受害人,應當減免賠償義務,於是向法院遞交了賠償減免申請,並懇求法庭依法判決。那麽,這起事情中玲玲的父母終究該不該承當賠償義務,他們又是不是受害人呢?蘇某的賠償該誰擔任?這壹系列的問題需求逐項厘清,才幹肯定受害人和侵權義務方,這就需求從案發事實上來尋覓根由。
首先,玲玲當時墜樓時說白了是自行墜下的行為,而當時玲玲年僅15周歲,其墜樓形成的結果招致本人身亡,而蘇某不幸被砸中受傷致殘。當然蘇某遭到損害的結果並非玲玲成心形成,並不構成成心傷人的情節,因而屬於民事進犯義務範疇。
那麽,玲玲算不算高空墜物呢?當然算,玲玲從高空墜落就是壹種高空墜物行為,由此引發的結果應該由其承當義務,如本身死亡以及傷及無辜等結果,玲玲墜樓將蘇某砸傷,本質上是損害了蘇某民事權益並形成了損傷,這種結果應當認定承當侵權義務。
但當時玲玲墜樓時髦未成年,惹起過錯形成的侵權結果應當由其監護人承當賠償義務,也就是其父母承當,並不會因玲玲墜樓本身死亡而消弭。但玲玲父母在蘇某受傷後支付了7萬元醫療費以及不遺余力的捐獻救治,也是壹種積極的處置態度,應當依法予以核減局部費用。
據芙蓉區法院2020年10月31日音訊,該院日前對這起案件停止了宣判,經過重復核算,屢次核減,最終斷定玲玲父母應賠償蘇某77萬余元,關於玲玲父母提出的其他減輕賠償義務的懇求,由於證據缺乏,法院不予支持。
玲玲墜樓身亡的確令人痛心,但同為青春女孩的蘇某卻無辜受害,也著實令人惋惜。但假如說到義務,玲玲的確具有過錯,而且父母疏於監護,也應該承當玲玲墜樓傷人所帶來的嚴重結果,無論怎樣樣的結果,這起案件還是令人傷感,也為兩個女孩的遭遇深表同情和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