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可以監聽犯罪嫌疑人電話
以下情況下可以監聽犯罪嫌疑人電話: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
2、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案件中;
4、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中,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並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才能監聽犯罪嫌疑人的電話。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