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柏然、包貝爾、何炅方因網上的惡性造謠報警,有哪些細節值得關註?
根據這幾位明星在社交網絡上的公開聲明可以看出,他們幾位所謂的“報警”報的居然是誹謗。業內人士都知道,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不在警察的受理範圍之內。但情節比較輕達不到刑事標準的誹謗同樣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是可以介入調查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通俗點說這個誹謗就是指在網絡上造謠了,這個造謠不算太惡劣的話歸警察管,超過壹定惡劣程度警察就管不了也不能管了,得被造謠者自己去法院起訴。
對於網絡造謠到什麽程度才算是犯罪國家也有明確規定: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解讀這麽多只想表達壹個觀點:這幾位大明星報警所反應的誹謗不歸警察管,嚴格來說除非法院主動提出幫忙,警察也不能隨便管。因為這幾位明星流量太大了,要麽不存在“誹謗”網上流言不是捏造的,要麽是真誹謗,那很明顯是壹起嚴重的刑事自訴案件警察是管不了的。
這幾位大明星可不是普通人,他們都有工作室有專業法律團隊。這些法律常識他們不可能不懂!那麽為什麽在明知道誹謗不歸警察管的情況下,他們還依然選擇報案去侵占社會行政資源浪費國家警力呢?
井柏然的律師團隊臉皮比較薄,給了個解釋,說不知道是誰在造謠,想告都不知道要告誰,所以只能向警察報案。但我覺得這個解釋比較蒼白,網絡造謠總是要在平臺上才能發出來的吧,現在的平臺都是實名且人臉識別驗證了的。律師函寄起來啊,讓平臺提供造謠發帖者的個人信息不就完了嗎?這才是律師函的真正作用好嗎?
何老師最簡單粗暴,直接貼了壹張報警回執出來,這段位立馬就顯得比井柏然包貝爾這兩位後生高壹級了,咱何老師作為湖南衛視兩大臺柱之壹、長沙的城市活名片、北外大學老師。到哪裏都是要比後輩更受人重視壹些的。
大家可能不知道,其實報警是國家賦予每壹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派出所24小時都有人在的,是個人都可以去報警,只要妳去報警並向警察索要,警察都會先給妳登記壹下然後給妳壹張像何老師貼出來的這種回執的。這東西除了能證明妳去報過警沒有任何意義,哪怕妳是誣告別人或者惡人先告狀同樣也能拿到這樣壹張回執單。告得好這是告過狀的證明,告得不好,嘿嘿,這是妳報假警或誣告陷害別人的鐵證,壹不小心吳某凡就在那裏向妳招手。
所以這張回執其實證明不了何老師的任何清白。相反作為業內人士,我還是能從這張回執上看出壹些問題的。註意看我用紅筆圈起來的那兩個字,這只是壹個警情,連案件都不是。報案是每壹個人的權利,但認不認可還得警察說了才算。如果警察認可何老師所報的“誹謗案”了,應該還會給壹張受案回執給何老師的,但何老師只貼了這壹張,我就姑且當警察根本就沒給他受案或者立案,不然沒道理不貼那壹張威力更大的“受案回執”的。
所以在我眼裏,這幾位大明星所謂的“報警”和發的這些聲明其實壹點意義都沒有。完全就是浪費國家警力給警察添亂,根本說明不了任何實質上的問題,我相信他們本人和背後的專業精英團隊也深知這壹點。
但是廣大吃瓜群眾不清楚啊,這玩意不比律師函好用好唬人?派出所大門24小時開著,報個警又不花錢,這麽方便實惠而且比律師函威力更大的手段不用多浪費啊,派出所查不查的無所謂,誰造的謠其實關系也不大,只要能唬住網上這幫看熱鬧不嫌事大的網民別再關註傳播就好了。
真誠地給幾位大明星提壹點不成熟的建議:幾位如果真想還己清白,並將造謠者繩之以法,警察也不是不能管。請幾位聯合起來,先行收集或提供壹小部分必要的證據,只要能證明網絡謠言壹小部分的內容不實就行。然後以造謠者同時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為由正式去有管轄權的刑偵支隊級別以上的公安機關報案。就別再去折騰我那些派出所的苦哈哈同事了,派出所的廟太小是幫不上忙的。但只要妳們有這個自信,公安機關就壹定有能力給妳們最強力有效的辟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