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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的步驟是什麽

第壹步:發起人發起。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發起設立。發起人首先要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可行性分析,確定設立公司的意向。發起人有數人時,應簽訂發起人協議或作成發起人會議決議。

協議或決議是明確發起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發起人協議(或決議)在法律上被視為合夥協議。發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應對他人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

第二步:草擬章程。

章程主要是規範公司成立後各方行為的,它與發起人協議不同。起草章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國外公司法大多數都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予以公證,我國沒有這種規定。但我國法律要求章程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簽名蓋章,報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後,才能正式生效。

第三步:必要的行政審批。

並不是所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均要經過行政審批,大多數情況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規的特別要求,直接註冊登記就可。根據《公司法》第6條第2款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比如:設立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就應事先經有關證券主管機關批準,不經批準,就不得申請登記。

第四步:繳納出資。

發起人在簽署發起人協議或章程時,認繳出資。如果籌備工作順利,應辦理審查批準的手續也已辦理,就應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步:申請設立登記。

發起人繳納出資後,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步:登記發照。

公司登記機關對設立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予以核準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開始對外營業。

公司成立是公司根據法定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得以組成,並取得法人資格,可以開始營業的狀態。公司的成立是完成公司的組建行為與有關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行為的和諧統壹。僅有公司組建行為的完成,即便其行為完全符合有關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不經登記機關的認可或政府的許可(有些特殊業務必須經政府許可),並予以公告,公司不能視為成立,它不能取得法人資格,更不能進行營業活動,否則,要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對公司的成立進行規範,目的在於防止不合格的經濟主體混跡社會經濟生活,威脅交易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詞條 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