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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強奸時裝作配合,事後將其殺死,這算正當防衛嗎?

大家還記得在昆山發生的“龍哥”砍人被反殺案件嗎?

還有“見義勇為反遭刑拘”的趙宇案;河北淶源反殺入侵者案……

近幾年,多起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成為輿論焦點,引發社會熱議,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這些法律專業名詞也逐漸被人們所熟知。

而說起正當防衛,在實踐中總是存在很多疑問,我們也總會問,這難道不算正當防衛嗎?

所以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到底是怎樣的?

我們先來講個案例:

小王是壹間理發店的老板,喜歡在網上賭博,她自己開始賭的時候贏了些錢,不過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

想著賭博來錢容易,賭得也就越來越大。

人有旦夕禍福,壹次網絡賭博中,小王很快輸掉了自己的積蓄20萬元。

她沒有辦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後無奈找到了胡某借款10萬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壹個月,利息日結。

但是沒想到,小王再次把錢輸光了。

壹個月之後就是還錢的日子,但是小王錢輸光了,無法還錢,於是胡某就要求小王用身體抵債,壹次壹萬,小王當然不敢,於是胡某就將其綁起來,最後小王無奈同意,但這也只是小王的迂回之策,第二天她還主動約胡某出來,用準備好的刀趁胡某不註意,對胡某連捅3刀致其當場死亡。

本案中,胡某要對小王“強來”時所用的手段:將小王捆綁了起來。

通常而言,這裏胡某將小王捆綁起來的行為很明顯就是該罪中所規定的“強制手段”,這種將人捆綁的行為束縛了人的手腳,使得人沒有辦法自由活動,最終也就無法反抗,暫時喪失了反抗能力。

再加上胡某將小王捆綁起來的時候也不壹定只是單純的捆綁,還可能對小王本人進行了言語威脅,意在不同意就對小王本人實施惡害,這更加會壓制小王的反抗。綜上所述,胡某的屬於采用強制行為壓制婦女反抗,繼而同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胡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那麽小王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呢?

小王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如下: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尚未結束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者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損害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本人的防衛(包括破壞侵害人本人的財物)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無限的防衛除外)我們來看小王捅死胡某時的客觀狀況究竟為何。

在小王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

時間已經到了第二天,小王此時假意答應了胡某自己依然會順從胡某的意願,胡某對此深信不疑。

我們也能看到,此時胡某本人並未有實際對小王的不法侵害行為(既沒有捆綁小王,也沒有對小王進行言辭威脅),他對於小王即將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沒有防備。因此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此時小王趁胡某不被向小王連捅三刀的行為,因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故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她的行為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行為。往輕了說,也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

最終的結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須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小王本人則因故意殺人罪獲刑。

我們可以看到,正當防衛不是想當然的,而是具備及其嚴格的構成要件的。雖然我們肯定防衛人的主觀動機,但是動機是動機,行為是行為。如果不對正當防衛進行合理的規制,勢必會引起混亂。

那麽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明確正當防衛的呢?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舉個例子:如果醫生被患者家屬騷擾,家屬揚言要傷害醫生,醫生也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

後來家屬真的兌現威脅,對醫生進行人身傷害,這時醫生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家屬擊傷甚至擊斃了。

那麽這種情況,在以往極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在新標準下,醫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妳,妳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壹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壹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現今,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就比如妳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妳,這時妳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對等的前提下,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要註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給妳兩個飛腿,妳卻掏出壹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采用什麽級別的暴力,妳才能回以什麽級別的暴力,這壹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妳,妳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妳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還記得那個拿刀砍於明海卻被對方反殺的那個“龍哥”嗎?

那起事件就很明顯的體現了這壹點。

在這起案例裏,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拾刀在手後,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

但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裏不能排除再次實施危險行為,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如果A拿刀威B,要求B把錢拿出來否則就會殺了B,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這時B奪下了A的刀把A砍了。

在以前,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現在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當我們被暴力傷害,如果本能得躲閃及防衛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那麽,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就是句空話,法律的權威性就將受到質疑。

所以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在法律最大限度在哪,我們也需要把握,像上述案件這種“防衛不適時”的行為壹旦增多,那麽借著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的行為就會如雨後春筍壹般冒出來,到時候,法律的規定就變為了僵屍條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也就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