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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超過幾個小時違反勞動法

上班超過8個小時違反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上班的規定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上班超時,單位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當然也可以申請勞動者仲裁。經查實,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按照超時加班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逾期不付的,可責令其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