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家庭暴力
什麽是家庭暴力
什麽是家庭暴力,如今家暴事件頻頻發生,希望在面臨家暴的女孩子能夠勇敢的用法律來解決自己的問題,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那麽什麽是家庭暴力呢?
什麽是家庭暴力1壹、什麽是家庭暴力哪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有身體暴力,比如毆打等。還有精神暴力以及冷暴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到家庭暴力的壹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若是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遇到家庭暴力應該怎麽做
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麽辦?我國法律法規對這類問題也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遇到家庭暴力時,壹般可以有以下做法:
1、訴訟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關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案件,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所以,當遇到家庭暴力時,如果受害者起訴離婚,而且不同意調解,那麽法院就會判予離婚,這或許會是阻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決絕方式。
2、請求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不僅僅帶來肉體上的損傷,而更重要的是會帶來精神上的重創。因此,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壹千零九十壹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其實也不是那麽簡單的事情。比如,夫妻在婚內有互毆的行為,或者在雙方爭吵的過程中,偶然發生的壹些侵害行為,這些都不構成家庭暴力。但如果,身體侵害達到持續性和經常性、壹次性身體侵害但達到壹定的傷害後果,那麽就可以成立家庭暴力
什麽是家庭暴力2壹、家庭暴力的含義: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3、以下是國際社會學界對家庭暴力概念比較廣泛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系)、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壹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麽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
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壹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二、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民事救濟: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什麽是家庭暴力3家庭暴力要怎麽認定: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同生活在壹個家庭內的親屬,壹般應具有親屬關系和***同生活兩個特征。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這裏的親屬關系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系的親屬關系,還包括依法律關系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兄弟姐妹關系等。
在這裏還值得壹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系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後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後果。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
壹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
二是造成壹定傷害後果。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
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系:
首先,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於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至於在精神暴力後強迫或魯莽為之的性行為則無疑是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