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進出倉管理及相關制度
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壹條 為規範和加強深圳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監管倉庫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以及為改換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
本操作規程僅適用深圳海關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的管理。
第三條 出口監管倉庫存放進口貨物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出口監管倉庫必須為出口配送型倉庫;
(二)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管理規範,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無走私或重大違規行為;
(三)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在出口監管倉庫內劃定專門存儲區域,用於存放進口貨物及其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後的貨物,並設置明顯標識,具備符合海關要求的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
(四)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對進口貨物以及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業務具備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對進口貨物及其經拼裝或改換包裝的貨物納入出口監管倉庫電子帳冊管理,並與海關聯網;
(六)海關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三級審批後,可開展進口貨物存儲業務。
第五條 出口監管倉庫存入進口貨物前,貨物進口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委托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進口貨物與其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方案)及《海關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審批表》(詳見附件),經主管海關批準後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入倉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對從本倉庫主管海關直接進口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口貨物,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報關單備註欄根據進口貨物性質註明“進口拼裝貨物”或“進口包裝物料”及入倉清單號。
《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1.“申報單位”填寫實際報關單位;
2.“經營單位”填寫實際經營單位;
3.“收貨單位”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
4.“備案號”為空;
5.“貿易方式”填寫“1233,保稅倉庫貨物”;
6.“征免性質”為空;
7.“征稅比例”欄目為“3,全免”。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填寫要求如下:
1.“入倉方式”根據保稅貨物性質填報“進口拼裝貨物” 或“進口包裝物料”;
2.“貿易方式”填寫“1233,保稅倉庫貨物”。
第七條 對從非本倉庫主管海關口岸入境的進口貨物,按轉關運輸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對從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保稅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流轉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口貨物,應根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流轉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轉關運輸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對轉出方和轉入方屬於同壹主管海關的,轉出方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規定填報報關單。轉入方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
《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1.“申報單位”填寫實際報關單位;
2.“經營單位”填寫實際經營單位;
3.“收貨單位”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
4.“備案號”為空;
5.“貿易方式”填寫“1200,保稅間貨物”;
6.“征免性質”為空;
7.“征稅比例”欄目為“3,全免”。
8.“運輸方式”填寫“9,其他運輸”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填制要求如下:
1.“入倉方式”根據進口貨物性質填報“進口拼裝貨物” 或“進口包裝物料”;
2.“貿易方式”填寫“1233,保稅倉庫貨物”。
第九條 出口監管倉庫開展涉及進口貨物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業務前,經營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制《海關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審批表》及相關方案(方案必須註明進口貨物的入倉單號、品名、規格、數量,需與監管倉貨物拼裝或改包裝的出口監管倉貨物的入倉單號、品名、規格、數量以及對應數量關系),經主管海關審批同意後進行。
第十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具體開展涉及進口貨物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業務時,需提前向海關報備。
主管海關根據實際監管需要可以對其相關業務進行核查。
第十壹條 主管海關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相關業務操作均應實行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將進口貨物以及與進口貨物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後的貨物存放在設置明顯標識的專門區域。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與其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後出倉或直接復運出境時,《出口貨物報關單》可按貨物出口時的實際報驗狀態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備註欄內註明“拼裝或改換包裝貨物”及出倉清單號;《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按原進口貨物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時的狀態填報,《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備註欄內應註明“拼裝或改換包裝貨物”及報關單號。
進口貨物與其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後申報出倉的,海關可要求企業提供隨附《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審批表》復印件及相應的拼裝或改換包裝方案復印件。
第十四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對涉及進口貨物的相關進出口情況實行專門登記,對相關單證實行專門保管。
第十五條 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口貨物及其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後的貨物均需全部復出口,不得轉國內銷售,不得流轉至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
第十六條 壹批進口貨物如混裝有供拼裝貨物及包裝物料的可填報壹份進口報關單,但需分別填寫兩份入倉清單,《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入倉方式”根據進口貨物性質分別填報“進口拼裝貨物”或“進口包裝物料”。
第十七條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存儲期限與出口監管倉庫其他貨物相同。
第十八條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在入出倉等環節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深圳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9-29 09:50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
2008-12-03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已經2003年11月19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88〕署貨字第375號)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
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監管,規範保稅倉庫的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第三條保稅倉庫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公用型保稅倉庫由主營倉儲業務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
自用型保稅倉庫由特定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存儲供本企業自用的保稅貨物。
第四條 保稅倉庫中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稱為專用型保稅倉庫。
專用型保稅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和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
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是指符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倉儲規定的,專門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保稅倉儲服務的保稅倉庫。
備料保稅倉庫,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存儲為加工復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設備及其零部件的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僅限於供應本企業。
寄售維修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儲為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稅倉庫。
第五條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
(壹)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 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壹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放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
第六條 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準的影響公***安全、公***衛生或健康、公***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
第二章保稅倉庫的設立
第七條 保稅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於海關監管的區域。
第八條 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六)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保稅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四)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五)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六)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七)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壹條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備齊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有關材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
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保稅倉庫批準文件1年內向海關申請保稅倉庫驗收,由直屬海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保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該保稅倉庫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保稅倉庫驗收合格後,經海關註冊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
第三章保稅倉庫的管理
第十四條 保稅倉庫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第十五條 海關對保稅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並可以隨時派員進入保稅倉庫檢查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及有關賬冊。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雙方***同對保稅倉庫加鎖或者直接派員駐庫監管,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為海關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十六條 海關對保稅倉庫實行分類管理及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保稅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海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海關培訓。
第十八條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定期以計算機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報送主管海關。
第十九條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註冊資本、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變更事項、事由和變更時間;變更後,海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重新審核。
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容積)、所存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等事項的,應當經直屬海關批準。
直屬海關應當將保稅倉庫經營企業及保稅倉庫的變更情況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 保稅倉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經營企業未申請的,海關註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不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海關註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因其他事由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的,由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後,交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並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 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管理
第二十壹條 保稅倉儲貨物入庫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報關入庫手續,海關根據核定的保稅倉庫存放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對報關入庫貨物的品種、數量、金額進行審核,並對入庫貨物進行核註登記。
入庫貨物的進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準,按照海關轉關的規定或者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三條 下列保稅倉儲貨物出庫時依法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
(壹)用於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並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
(二)用於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國家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
第二十四條 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的保稅倉儲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出庫手續,海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驗放:
(壹)運往境外的;
(二)運往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者調撥到其他保稅倉庫繼續實施保稅監管的;
(三)轉為加工貿易進口的;
(四)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五)海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運往境內其他地方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從異地提取保稅倉儲貨物出庫的,可以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報關,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庫保稅倉儲貨物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復運往境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稅倉儲貨物在保稅倉庫內存儲期滿,未及時向海關申請延期或者延長期限屆滿後既不復運出境也不轉為進口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海關在保稅倉庫設立、變更、註銷後,發現原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的,應當責令經營企業限期補正,發現企業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違法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壹條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壹)未經海關批準,在保稅倉庫擅自存放非保稅貨物的;
(二)私自設立保稅倉庫分庫的;
(三)保稅貨物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的;
(四)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提問人的追問 2009-09-29 10:09
(保稅貨物進出倉管理及相關制度)是指企業所制訂的制度。回答人的補充 2009-09-29 11:21 保稅倉儲型企業經營行為規範標準
發布時間: 2006-04-26 | 點擊數: 2765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申請“進出口經營行為規範企業”的保稅倉儲企業在內控管理、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海關業務行為、海關監管貨物管理、財務賬冊設置、單證資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規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申請“進出口經營行為規範企業”保稅區內的保稅倉儲企業,保稅區外的保稅倉儲企業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公司法》 (1999.12.25發布)
《會計法》 (1985.5.1發布)
《海關法》 (2000.7修訂)
《海關稽查條例》 (1997.1.3發布)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1997.8.1發布)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總署第105號令)(2003.12.05發布)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賬薄、單證管理規範》(2002.12.6發布)
《海關總署調查局關於做好規範企業行為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2002.3.25發布)
《寧波海關關於規範進出口經營行為試點企業的管理辦法》(2003.1.6發布)
《寧波保稅區海關對區內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辦法》(2000.3.發布)
其它海關規範性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保稅倉儲企業
系指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3.2 海關業務行為
保稅倉儲企業在辦理進出倉業務過程中,與海關發生的各類業務行為,包括貨物進出倉過程中的申報(包括電子數據)、查驗、征稅、放行以及交付、核銷保證金、保函,接受海關稽查、調查、緝私等查處工作。
3.3 海關業務相關人員
包括保稅倉儲企業負責人、業務主管、業務員、報關員、網絡操作員、倉庫保管員和相關財務人員。
3.4 海關單證
指海關制發或確認的有關進出倉業務的文件、證明、憑證等,包括《倉儲貨物協議》、《進出口貨物進出倉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登記手冊》、《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特定地區、特定企業進口自用物資登記手冊》、《進出口征免稅證明》、《海關繳款書》、《海關行政性事業收費單據》、《扣留憑單》等。
3.5 財務賬冊、單證資料
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報關單、備案清單、合同、發票、協議、運輸單據、往來函電、許可證、批件、手冊復印件及其核銷結案表等進出倉貨物的經營資料。
4 內控管理規範標準
4.1 建有完整的組織及崗位責任制,最高管理層、部門管理層、基層業務人員、倉庫保管員、網絡操作員以及各個部門的職責權限劃分明確;
4.2 建有完善的倉儲貨物進出倉管理制度,明確規定部門或人員的業務分工和操作流程、進出倉單證流轉和保存等的管理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3 建有完善的倉儲物流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倉儲貨物的存放、使用、損耗、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4 建有完善的倉儲財務管理制度,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方法等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標準有關要求;
4.5 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專人保管專用印章、手冊、報關單、備案清單、進出倉單、載貨清單、區內貨物流轉資料、倉儲貨物協議資料以及對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等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6 建有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對海關監管貨物采取的特殊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內容;
4.7 上述制度可以分開或合並制訂,但內容必須涵蓋。制度涉及的進出倉業務管理、進出倉單證管理、倉儲貨物協議管理、倉儲貨物管理、財務管理、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等內容,分工明確,監管嚴密,程序完整,手續齊全,運作有效。
5 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規範標準
5.1 熟悉國家有關進出口法律、法規、政策;
5.2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個人資信,近1年內無海關違法違規記錄;
5.3 具備從事倉儲、物流相關的知識與資質;
5.4 接受過海關有關培訓;
5.5 企業報關員、網絡操作員被海關扣分未超過20分;
5.6 企業設有專職崗位辦理海關事務;
5.7 企業與本企業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簽有勞動局簽證的勞動合同;
6 海關業務行為規範標準
6.1 在海關註冊登記2年以上且在2年內無走私、實體性違規情事發生(至申請日止滿2年);
6.2 如實申報;
6.3 不買賣、偽造、變造海關單證,不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單證;
6.4 及時繳納海關依法征繳的稅、費、款;
6.5 年報關(包括電子數據)差錯率在3%以下;
6.6 按時核銷保證金、保函;
6.7 按時參加並通過企業年審;
6.8 無海關統計處罰記錄;
6.9 報關單電子申報後,15日內到海關現場交單;
6.10 倉儲貨物協議、貨物進出倉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等海關單證保管得當,無丟失海關單證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1 積極配合海關工作,按照海關要求提交所需相關資料,認真協助海關進行貨物查驗、樣品提取、化驗、核查、監管及其他工作;
6.12 積極配合海關稽查、調查、緝私工作,主動反映有悖海關監管要求情事,提供違規違法線索;
6.13 在其他政府執法部門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6.14 遵守海關其他有關規定。
7 海關監管貨物管理規範標準
7.1 對倉儲貨物的運輸有完善的監控機制和手段,發生報廢、毀損、丟失等情形及時向海關報告;
7.2 倉儲貨物實行專人管理,倉儲貨物擺放整齊,設有貨卡,貨物進出倉有臺帳記錄。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分開存放,並設有鮮明標誌;
7.3 定期清查和盤點進出倉物資,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在有關賬簿中如實反映物資的進倉、出倉、區內流轉、報廢、毀損、丟失等情形,並及時向海關報告。
8 財務賬冊設置規範標準
8.1 總體要求
8.1.1 嚴格按照《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8.1.2 企業的會計賬簿真實、準確、完整記錄和反映貨物的進倉、出倉、儲存、加工、流轉等情況;
8.1.3 會計記錄使用中文,經批準記賬本位幣使用外幣的企業,能及時提供賬冊的中文版本;
8.1.4 在境內法定註冊地保存有關賬簿、單證,無帶出境外情事;
8.1.5 實行由計算機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記賬的單位,所采用或開發的會計核算軟件及有關管理制度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其會計核算賬簿、報表定期以計算機打印書面形式或光盤、磁盤等磁性介質存檔保存。
8.2 具體要求
8.2.1 涉及減免稅物資的“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明細賬頁面明確標有“減免稅進口”字樣,入賬成本為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不作為“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的減免稅物資,在相應明細賬中標註“減免稅進口”字樣;
8.2.2 企業在登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明細賬及有關輔助賬冊和編制相應憑證時,準確登記進出口報關單號碼、減免稅號,或單獨設置臺賬登記進出口報關單號、減免稅號及其相對應的記賬憑證號,進出口商品的計量單位與報關單上的其中壹個計量單位壹致。
9 單證資料保管規範標準
9.1 進出倉業務有關資料,包括報關單、倉儲貨物協議、進出倉單、備案清單、載貨清單、合同、發票、協議、運輸單據、函電等,納入會計檔案管理,專人保管;
9.2 上述保管資料真實、準確、合法;
9.3 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應資料:
9.3.1 銀行存款與現金日記賬保存25年;
9.3.2 倉庫庫存賬包括報關單、倉儲貨物協議、進出倉單、備案清單、載貨清單、合同、發票、協議、運輸單據、函電送貨單、退貨單保存15年;
9.3.3 反映資金往來等情況的其他有關賬冊,保存15年;
9.3.4 減免稅貨物項下的進出口報關單、減免稅批件、往來業務函電、協議、運輸單據、發票、合同等業務資料,在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後,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