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不被教師騷擾,教育部這壹新規,讓眾多網友叫好,妳怎麽看?
教育部發布《未成年人學校維護規則》,其中請求,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並遏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施行以下行為:與學生發作戀愛關系、性關系;撫摸、成心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像學生做出調戲、撩撥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行為。雖然,從維護未成年人,特別從“避免校園性侵”角度,標準教員言行,早已不是什麽新穎話題。如在此前教育部劃定的中小學和高校教員師德紅線中,均明白“不得與學生發作任何不合理關系,嚴禁任何方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但其中事實上仍存在壹些制度短板空白,或者說含糊空間。其中,重要表現之壹便是:對校園“師生戀”,能否也屬於壹種“不合理關系”、能否也應明白制止?實踐上長期以來,不斷缺乏壹個非常明晰的答案。而此次《未成年人學校維護規則》強調,要“預防並遏止教職工與學生發作戀愛關系”,明白對“師生戀”堅決說“不”,將“師生戀”同樣視為壹種與“發作性關系”、“猥褻”等相似的損害學生身心安康行為,並正式歸入“未成年人學校維護”範疇。
這無疑不只豐厚細化了“未成年人學校維護”內涵、也有助於填補上述制度空白、廓清相關含糊空間。在中小學,針對未成年學生,之所以要以“校園維護”名義,明白對“師生戀”說“不”的合理合理必要性,當然非常顯而易見、完整無須置疑。首先,應該看到,在校園這壹特殊場域環境下,師生之間的角色關系,無論在根本的身份、位置、權利,還是在相應的心智才能、程度上,事實上都處於壹種自然的不對等、不對等狀態。教員之於學生,特別之於那些心智上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學生,實踐上都具有某種壓倒性的絕對強勢。
基於這種根本師生角色關系,壹旦呈現“師生戀”,勢必不可能是真正對等自在的純真感情關系,並很容易由此衍生出各種可能嚴重損傷學生利益、損害學生身心安康的行為。如教員打著戀愛的幌子,應用職務便利,謀取各種不合理利益,乃至借機性侵玩弄學生,滿足壹己私欲。有調查顯現,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 熟人作案占70%,其中教員(含輔導機構教師)作案,又占40%。
另據此前相關調查,關於“師生戀”,66.8%受訪大學生以為可能存在不合理利益交流, 45.9%覺得會毀壞倫理道德、師生次序,47.3%認同“權益不對等就不應該有戀愛自在”。——絕大多數學生都是成年人的大學校園中的“師生戀”尚且如此,主要以未成年人為主體的中小學,無疑更是如此。退壹步講,就算“師生戀”只是單純的感情關系,從根本教員職業道德操守角度來看,“師生戀”實踐上同樣也與這種職業道德請求可能存在明顯抵觸——不只可能會明顯損傷教員本身“為人師表”的職業形象,還可能進壹步傷及到“有教無類”的教育公平,在本來對等的學生之間,形成壹種被區別看待的不對等不公正受教育環境。
事實上,正是鑒於“師生戀”的這種明顯危害性,在壹些教育興旺國度,如美國、日本,即使社會自身的性開放、容納水平較高,“師生戀”同樣也是被明白嚴厲制止的,不只在中小學,而且在大學,都是不允許呈現“師生戀”的。當然,在充沛肯定上述明白對“師生戀”說“不”《規則》的同時,也要看到,要想確保這壹“師生戀”禁令能真正得到嚴厲落實,並充沛發揮其“維護未成年人”作用,仍還需進壹步相關制度的配套、細化和完善。如終究如何精確認定“師生戀”?恐怕就需求配套的更明白詳細、更有理想操作性的規範和根據。眾所周知,相比其他那些具有明顯違法立功特征的行為,如猥褻、性侵,常常以“個人情感”名義呈現的所謂“戀愛關系”,常常具有很大的含糊性、蔭蔽性、詐騙性。
因而,若沒有更明白詳細、可操作的認定規範,能更科學厘定教職工與學生之間的交往原則、行為邊境,難免會影響對“師生戀”的及時精確認定。另壹方面,站在學生角度,要想讓“師生戀”禁令得到有效執行,除了禁令自身,相關中小學,恐怕同樣也要強化配套相應更健全完善的性教育和反性侵教育,以便不時進步未成年學生本身認識、區分,進而主動盲目抵抗“師生戀”等不合理不安康戀愛和性關系的認識和才能。這正像日前正式施行的新版《未成年人維護法》中明白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展開合適其年齡的性教育,進步未成年人防備性損害、性騷擾的自我維護認識和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