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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汙染事故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防止和妥善處理環境汙染事故,減輕環境汙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汙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致使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國家與人民財產遭受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環境汙染事故的防範和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環境汙染事故防範及處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環境汙染事故防範管理工作,並依權限查處環境汙染事故。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檢舉和控告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 環境汙染事故防範第六條 凡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或者生產、貯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和礦物油料)以及用油儲油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個人,應當加強對生產設備、排汙設施、防治汙染設施等的維護管理和生產、經營、運輸過程的管理,防止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第七條 有可能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汙染事故防範的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制定有效的環境汙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控制和消除汙染所需要的物資、設備和用品。發現環境汙染事故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第八條 可能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事故隱患的技術檔案和巡查制度。環境汙染事故隱患的技術檔案應載明:

(壹)產生環境汙染事故隱患的設備(設施)的名稱、數量、位置及分布圖。

(二)環保設備(設施)的檢修或者更換時間和期限。

(三)環境汙染事故隱患的種類及環境汙染事故的引發條件。

(四)發生環境汙染的應急措施及所需物資、設備和用品的準備情況。

(五)環保崗位責任制及獎懲制度。

(六)管理人員的日常檢查和巡查記錄。

(七)環境汙染事故的歷史記錄。第九條 可能發生環境汙染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經常組織和督促所屬單位開展環境汙染事故的防範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落實環境汙染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並定期匯總情況,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第十條 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轄區內環境汙染事故隱患的檢查工作,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

對存在環境汙染事故隱患並可能發生汙染事故的單位,環保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化學產品生產的大型企業、化學危險品倉庫區和工業小區,建立區域性化學汙染事故防範和救援工作體系,成立區域性的化學汙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立事故隱患種類、分布和汙染事故引發條件的技術檔案,制定緊急救援方案。第三章 環境汙染事故處理第十二條 環境汙染事故分為以下4個等級:

(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的(不含10000元),為壹般環境汙染事故。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或人員發生中毒癥狀的,為較大環境汙染事故。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後果或人群發生中毒癥狀的,為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者輻射傷害或人員中毒死亡,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為特大環境汙染事故。第十三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重大、特大的環境汙染事故的確認和查處工作,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壹般和較大環境汙染事故的確認和查處工作,並向市環保部門報告。第十四條 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遏制汙染的發展和蔓延,並及時采用各種有效方式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協助其采取躲避、防禦、救護等措施,以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