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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突發11死5傷

2月27日,吉林化纖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突發高壓電纜短路停電事故,導致壹生產車間部分排風設備停止運行,相關崗位工人在恢復供電後準備生產過程中吸入有毒氣體,雖被迅速送往專業醫院進行救治,但5名相關崗位工人經搶救無效死亡,8名傷者目前生命體征平穩,無生命危險。事故原因目前仍在調查。

那麽此事故的發生,企業該不該負責任呢?

對於此次事故,企業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1、吉林化纖公司生產的產品具有有害物質,公司作為第壹責任主體,必須將安全生產作為工作之重,制定相關安全保障措施,指定專人專崗負責並認真落實相關安全制度的執行,同時應該加強員工的安全知識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加強監管排查,保障生產環境的安全。

此次突發高壓電纜短路停電事故導致排風無法運行致使生產車間有害物質濃度加深,恢復供電後應該由相關人員進行生產車間安全檢測後再進行組織生產。如果公司有相關安全保障措施並認真執行,相關崗位工作人員也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或許此次事故就不會發生了。顯然吉林化纖公司沒有盡到安全生產的主要義務,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2、企業必須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員工生命安全大於壹切,此次突發事件是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人員傷亡,屬於工傷事故,如果該企業已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應由企業申請進行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後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此次事故的傷亡者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該由企業進行賠償。

安全生產永遠是第壹位,需要企業和員工的***同努力。我們每壹個人都應該加強相關崗位的安全意識,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