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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農業稅是哪壹年

全面取消農業稅是在2006年。

這壹舉措標誌著我國農村稅費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對於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農業稅是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壹種稅收制度,是針對農業生產活動所征收的稅費。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村改革的深入推進,農業稅逐漸成為了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瓶頸。因此,我國自2000年開始逐步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旨在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經過幾年的試點和推進,2006年1月1日,我國正式全面取消了農業稅。這壹舉措的實施,大大減輕了農民的稅費負擔,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力,為農村經濟發展註入了新的活力。

全面取消農業稅的實施,不僅有助於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還有利於推動城鄉經濟壹體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同時,這也是我國政府深化農村改革、加強“三農”工作的重要舉措之壹,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奠定了堅實基礎。

需要註意的是,全面取消農業稅並不意味著農民不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相反,我國政府還出臺了壹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如農村綜合改革、農業補貼等,以進壹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綜上所述:

全面取消農業稅是在2006年實施的重要政策,旨在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該政策的實施對於推動農村改革、加強“三農”工作、實現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政府還出臺了壹系列支農惠農政策,為農民提供更好的發展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

全國農業稅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農業經濟發展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平均稅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的具體適用稅率,並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