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電源車需要什麽認證嗎
1. 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並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範 , 即 UN38.3 ( UNDOT )的測試。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zui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 UN38.3 安全檢測報告。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 ℃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壹起,並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 24 個電池芯或 12 個電池,則還須通過 1.2 米自由跌落試驗
2. 美國消費品安全協會 (CPSC) 宣布,所有平衡車 ( 包括扭扭車 ) 的制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其在美國本土生產、進口、銷售的平衡車必須符合新的安全標準,包括 UL2272 平衡車電路系統認證標準, UL2271 平衡車鋰電池新標。另外所有平衡車電池必須符合 UN38.3 認證要求。
鋰電池 UN38.3 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全測檢測擁有 UN38.3 全套檢測設備。
2016 年 2 月 22 日,國際民航組織( ICAO )委員會已采納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的建議:批準修訂其技術指南中有關鋰電池運輸的規定。
新規定將於 2016 年 4 月 1 日正式實行。修改後的新規定包括:
荷電狀態限制: 鋰離子電池芯及電池的電荷載量( SOC )不得超過 30% ,包括 Section II 電池芯和電池。此項規定不適用於與設備包裝在壹起或包含在設備內的電池。
包裹數量限制: 寄件人托運的每票貨件中 SectionII 包裹(僅指電池)不得超過壹個。
集合包裝限制: 壹個集合包裝內所含 SectionII 包裹不得超過壹個 (8 個電池芯或 2 個電池組 ) 。
電池單獨交運: 寄件人必須將鋰電池貨件(僅指電池)與其他貨件分開單獨交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