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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交費標準

上海公積金繳費標準如下:

1、月工資收入在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目前約為9000元/月)以下的職工,按照月工資收入的8%繳納公積金;

2、月工資收入在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至3倍以上(目前約為27000元/月)的職工,按照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公積金;

3、月工資收入在3倍至5倍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之間的職工,按照月工資收入的6%繳納公積金;

4、月工資收入超過5倍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的職工,按照月工資收入的5%繳納公積金。

公積金的繳納條件如下:

1、參加公積金是職工的自願行為,壹般來說,只有在正式就業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才可以參加公積金,而且壹般要求職工年滿18周歲;

2、公積金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同繳納的,職工的公積金繳納比例壹般為個人工資的8%,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的12%進行繳納。但是,具體的繳納比例可能因地區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3、公積金的繳納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公積金,否則將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公積金政策和繳納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規定可以向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咨詢或查詢相關政策文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