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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地壓防治細則

沖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工作面周圍煤(巖)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巖)體瞬間位移、拋出、巨響及氣浪等。

沖擊地壓可按照煤(巖)體彈性能釋放的主體、載荷類型等進行分類,對不同的沖擊地壓類型采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實現分類防治。

建立煤礦“零沖擊”目標管理制度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樹立災害超前防治理念,強化無人員傷亡、無巷道破壞、無設備損壞的“零沖擊”目標管理,建立煤礦“零沖擊”目標管理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和綜合防沖措施落實的現場管理,按照“區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跟進,出現預兆預警、采取解危措施,出現動力現象、強化解危措施,存在事故風險、不得采掘作業”的要求,確保有效措施落實到位。沖擊地壓礦井首先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布置巷道和采掘作業,最大限度避免采動影響造成應力集中,並針對大采深、厚層堅硬頂板、地質構造等關鍵因素,采取區域綜合防沖措施,從源頭上防範沖擊地壓。通過危險性預測和監測預警,對沖擊地壓危險區采取加強支護和卸壓解危等局部防範措施。采取區域和局部綜合防沖措施後仍然出現動力現象或者高風險的監測預警信號的,必須進壹步強化綜合防沖措施,確保措施有效,否則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壹、強化煤礦沖擊地壓防治措施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定期開展沖擊地壓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建立風險評估、方案設計與實施、工程質量管控、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明確沖擊地壓防治方案設計(改進)、實施(執行)、檢查(驗收)和組織(協調)的主體責任,並嚴格考核落實。對存在堅硬頂板和地質構造為主要致災因素的中等及以上沖擊地壓危險區,應當制定並實施針對主要致災因素的有效防治措施。評價具有中等及以上沖擊地壓危險的采煤工作面應當采用遠距離供電供液(距離采煤工作面大於500米),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應當采用液壓支架。在中等及以上沖擊危險區域的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護巷道、煤層鉆孔解危施工地點,應當安設視頻監控。發現監測數據超過沖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指標時,應當撤離與防沖作業無關人員,實施解危卸壓工作,落實防沖預案。

二、有序開展沖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

有沖擊地壓礦井的產煤省(區、市)可以參考《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基本要求》(詳見附件),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引導,加強規劃、完善相關支持政策,激發煤礦企業建設示範礦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首先選擇基礎條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典型礦井,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咨詢和指導,研究制定適合本礦區特點的沖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方案,研究試驗和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和典型經驗,開展沖擊地壓防治典型示範礦井建設和智能化建設,建成“管理體系健全、采掘部署優化、防沖裝備配套、監測預警有效、局部措施可靠、施工作業安全”的示範礦井。通過典型示範、有序推進,建設壹批效果突出、帶動性強的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在不斷總結沖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規章和標準,推廣煤礦沖擊地壓防治技術、裝備和典型做法,實現有效防範煤礦沖擊地壓事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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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

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的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沖擊地壓防治的第壹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沖擊地壓防治工作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

第四條?沖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煤礦企業(煤礦)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滿足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編制沖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六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防治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防治培訓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工作規範。

第七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沖擊地壓防治研究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沖擊地壓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