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犯人的方法
1、單刀直入法。對於那些證據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較簡單,或屬於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審訊、我們不必人為地將方法搞得太復雜,可以在問好基本情況之後,直截了當問及案件實質問題,比如可以問“妳做這種事做過幾次啦,做了之後怎麽想的”等問題,讓對方認為我們已經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代;
2、各個擊破法。對於那些處於交代邊緣,並且有多人參與作案團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壹,可以選中壹人,直截了當利用他們各自間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對其進行“離間”。暗示他的同夥已經交代,並且已經把事情推到他壹個人頭上,告誡他要爭取主動、免得到最後千鈞重擔壹人挑。然後再借力打力,用他交代中的可信部分,作為敲門磚,再攻開其他成員的嘴,造成壹種群起互相供訐的局面,我們再多方比較、去偽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引而不發法。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證據或罪行,可利用被審訊人做賊心虛的心理弱點,用暗示的方法,讓其誤以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這樣或那樣的罪行。比如在審完壹個案子後,可以這樣發問“現在妳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講壹下了”,他就會以為新做的盜竊或搶劫罪也已經穿幫了,不得不進行交代。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的步驟:
1、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
2、然後向其提問;
3、再如實記錄並告知其享有的有關權利和有關的法律規定;
4、最後制作好訊問筆錄,簽字確認。
綜上所述,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壹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