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謝宇弒母案二審為什麽中止審理
壹、吳謝宇弒母案
被告人吳謝宇因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罪,壹審宣判吳謝宇故意殺人罪,並判處其死刑;因詐騙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因非法買賣公民身份罪,被判三年監禁,數罪並罰後被告人吳謝宇被判處死刑,並被剝奪政治權利。對此,吳謝宇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在該案的上訴階段,被告人律師提出了精神病鑒定申請,並向法院提交了《“殺親免死”類案檢索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以下情形之
三、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其具體包括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逃脫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四、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1條,因有下列情形之壹,妨礙審判正常進行的,應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作出暫停審判的判決。
2、如果被告在起訴後逃跑,導致訴訟程序在很長壹段時期內不能進行。應作出暫停審判的判決。
3、在自訴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應當宣告暫停審判。
4、在審判過程中,對簡易程序不適用的情況。應當決定中止本案的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該案件。
也就是說,本案的被告和代理律師的申請及法院的決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壹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