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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謝宇弒母案二審為什麽中止審理

吳謝宇弒母案二審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是該案律師提出了精神病鑒定的請求。

壹、吳謝宇弒母案

被告人吳謝宇因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罪,壹審宣判吳謝宇故意殺人罪,並判處其死刑;因詐騙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因非法買賣公民身份罪,被判三年監禁,數罪並罰後被告人吳謝宇被判處死刑,並被剝奪政治權利。對此,吳謝宇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在該案的上訴階段,被告人律師提出了精神病鑒定申請,並向法院提交了《“殺親免死”類案檢索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以下情形之

三、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其具體包括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逃脫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四、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1條,因有下列情形之壹,妨礙審判正常進行的,應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作出暫停審判的判決。

2、如果被告在起訴後逃跑,導致訴訟程序在很長壹段時期內不能進行。應作出暫停審判的判決。

3、在自訴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應當宣告暫停審判。

4、在審判過程中,對簡易程序不適用的情況。應當決定中止本案的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該案件。

也就是說,本案的被告和代理律師的申請及法院的決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壹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