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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女教師訴教育局案壹審被駁回,當事人是否會上訴?

焦作女教師訴教育局案壹審被駁回,當事人會繼續上訴。

4月12日,焦作市山陽區法院對姚燕燕訴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不處理教師申訴壹案壹審作出裁判:因姚燕燕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山陽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姚燕燕的起訴。

姚燕燕的代理律師,河南達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亞傑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她們也是剛剛得知這壹結果,“對這個結果不是很意外,但是對裁判理由不認同,我們當時就決定,繼續上訴。”

擴展資料:

法院判決依據:

山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姚燕燕向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郵寄《教師申訴書》,要求被告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徹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學職稱推薦與評審過程,依法宣布職稱評審結果無效並重新作出處理,依法查處評定過程中的違紀者。

該《教師申訴書》要求解決的是姚燕燕與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學之間因職稱評審發生的爭議,該爭議屬於特定的人事管理的範疇,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對該爭議處理與否屬於教育行政部門履行內部管理職責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屬於《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

故原告姚燕燕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其起訴依法應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時,針對山陽區教育局在處理姚燕燕申訴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山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陽區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處理。

紅星新聞-駁回起訴!焦作女教師訴教育局案壹審被駁回,律師:將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