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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還執行收容教育嗎

不執行。

依據我國最新的規定,我國於2019年12月29日起,廢除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廢除了。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的場所。

收容教育的實施違背法治原則,收容教育有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它合乎法治和人權的準則。如果法律的授權寬泛無邊,執法者可以為所欲為,事後救濟又不到位,那麽,即使有了壹部法律,法治仍然沒有實現,人權仍然沒有保障。

收容教育給了公安機關巨大權力,允許其憑壹紙決定就可以對某個人群實施長達半年到兩年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幸的是,它在適用條件、實施程序、司法審查以及日常管理幾個方面,都缺乏合理、明確、有效的規範。

收容教育的實施有違正當程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當事人沒有聽證權利。實踐中,公安機關為了規避聽證的要求、防止當事人逃跑,在實施罰款、拘留處罰時往往並不告訴當事人他/她將會面臨收容教育,而是在拘留期限將滿時才作出收容決定。當事人在被查獲時並不清楚後果,基本上沒有機會對收容教育提出申辯,更別說請家屬、朋友或者律師參與聽證。

第二,相關人員不能得到及時通知。按照規定,收容教育決定作出後,通知家屬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只需“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就行。事實上,由於收容教育決定往往是在拘留期限將滿時才告訴當事人,當事人家屬得到通知就更晚了。有些當事人“失聯”後,家屬找遍大街小巷和各大醫院,甚至刊登尋人啟示,最後才發現人在收容教育所裏。

第三,收容決定沒有“暫緩執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收容教育決定作出後,當事人卻不能申請“暫緩執行”。理論上,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中止收容教育決定的執行。但等法院裁定中止,當事人至少也已關上壹月半月了。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壹、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