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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麗江毀容案受害人撤回民事訴訟?

在全國轟動壹時的女子麗江旅遊被暴打並毀容壹案,最近有新進展。昨晚,麗江古城法院官方微博公布消息稱: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壹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自行達成和解並已實際履行。

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裁定準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訴。

就這則消息引起網友狂噴,當然理念是沒有錯的,大體是說拿到賠償民事部分不追究沒錯,但憑什麽撤訴了“刑事”部分!憑什麽司法機關不追究責任?

典型的觀點:“和解是和解,犯法是犯法,法律和人情不能混為壹談,受害人不追究可以理解,司法部門對這種犯罪行為也不追究是什麽意思?”網友以為法院裁定準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訴,就是連“刑事責任”也撤了,顯然是對司法程序和訴訟制度的誤解。

這本身只是法律知識缺陷,本來並沒有什麽。但是,當壹位熟悉法律概念的網友作了壹番解釋普及之後,在這位網友下面,卻充斥了大量的跟帖進行批評,說這位網友“眼瞎”,沒見到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訴嗎?

這就典型的法盲心理了。不懂法,還不承認自己不懂法,還不懂卻堅信自己懂(不是裝懂,而是堅信自己是懂的)。

我不妨在這裏再普及壹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壹個完整的單壹概念,不是“刑事”和“附帶民事”的相加,而是特指在這起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這起案件是公訴案件,刑事部分是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並非原告,她的訴訟身份是受害人,沒有任何權利撤訴刑事訴訟,當然,自訴案件除外。

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如果刑事訴訟不是自訴案件的話,也不影響刑事訴訟的總體走勢,但可能對量刑產生壹定的影響。網友大可不必擔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撤訴會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懲罰,無論是賠償損失,還是更多的經濟補償,其實都是承擔法律責任和行為後果的體現。

而當事人積極爭取賠償或者補償,本就是自身的合法利益訴求,在毀容事實已經成為現實的情況下,通過更大的經濟補償,得到改變的壹些機會,這本身就是法律保護的行為,為何要幫人家決定“要不要這筆錢”?

在很大程度上,恐怕只是由於這筆錢與我們沒有壹分錢關系,所以許多網友就憤怒了。也許這才是部分網友噴這個案件的更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