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壹)建(構)築物和建築工地圍墻(擋);
(二)道路、廣場、橋梁、隧道、站臺、碼頭等戶外場地;
(三)公交車候車亭、報刊亭、燈桿、電桿等戶外公***設施;
(四)布幅、氣球、充氣裝置;
(五)公***汽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個體工商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地、辦公地或者建(構)築物,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或者建(構)築物名稱等內容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的行為。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範圍內地面廣告標牌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氣象、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並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安全美觀、布局合理、節能環保,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六條 廣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技術規範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全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控制空間布局,劃分宜設區、嚴控區和禁設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數量、位置、形式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範圍內地面廣告標牌設施位置的規劃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編制,作為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壹部分。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布實施。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利用公***資源載體規劃壹定比例公益廣告設施,但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納入戶外廣告規劃。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地質災害危險區的;
(二)利用或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橋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築施工工地圍墻(擋)設置商業廣告的,但屬於展示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字號、標誌、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懸掛布幔的;
(七)在建築物屋頂(樓頂)新設戶外廣告設施的;
(八)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設地面廣告標牌設施的;
(九)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安全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逃生、滅火救援的;
(十)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十壹)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市戶外廣告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