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限購奶粉到底怎麽個規定
根據香港海關《2013年進出口(壹般)(修訂)規例》( 2013年3月1日起實施 ) - 攜帶嬰幼兒食用配方粉出境規定:
在過去24小時內,該人沒有離開香港;及該等配方粉總凈重不超逾1.8公斤;或 ? 在過去24小時內,該人曾離開香港(不論次數);該人正與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幼兒)同行離開香港;及該等配方粉載於非密封容器內,且不超逾對以下用途屬合理的分量:供該幼兒從香港出境點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壹個入境點途中食用。
擴展資料
禁止任何人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該人士已獲發出口許可證。違例者壹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
配方奶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供或看似是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及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用以滿足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營養需要。
參考資料:
香港海關 - ?攜帶嬰幼兒食用配方粉出境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