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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門票票面設計遵循什麽原則

1、景區門票、演藝門票均由物價局審批後執行,收費價分別為:220元/人和150元/人,未明確兒童、團體、淡季和旺季價格。2、該單位執行時並未在門票上印刷兒童、團體、淡季和旺季價格,也沒有稅務監制章。景區門票售票點有門票價格公示(成人:220元/人,兒童110元/人)。3、門票銷售與旅行社、網站、代銷點等簽訂銷售合同,合同對銷售價格和結算價格進行了約定,如淡季門票銷售價格為150元/人、旺季門票銷售價格為190元/人,而雙方的結算價格淡季為140元/人、旺季價格為180元/人,同時銷售量超過壹定數量後又會給承銷單位或個人壹定的比例(5%)獎勵。4、在壹個月內,景區售票點的門票收入(如:門票價格220、有150、90的兒童票等)未開發票,用於收入入賬的憑證依據,只是現金進賬單、遊客刷卡收款單等。按正規計算營業稅及附加費並繳納。5、咨詢當地稅務所,相關人員答復為:1、門票收入不需要再開發票;2、入賬單可以作為收入記賬依據,3、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實收金額。4、支付給承銷單位和個的費用為傭金。二、問題1、該行為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該收入月末記賬時,是否要按照日、月,按照價格、人數分類計算匯總後再開發票入賬(依據的法條)?2、與承銷單位或個人結算票款時,是按照掛牌價格(物價審批)、合同價格、實際收到的票款這三種價格中的那壹種價格,作為雙方開票結算的價格(依據的法條)?3、銷售優惠價格門票(兒童、團隊、淡季、旺季等),又未在景區進行公示,並未在門票上印制優惠價格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如何計算?該銷售行為是否屬於商業折扣範圍?是否要在同壹發票上開折扣額?(《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