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可知,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但在第四十壹條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