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財經新聞 -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這個應該是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壹道題目吧,25%是指公司股本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前提下,超過4億元了,比例就是10%了。從發行的角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後總股本的35%。也就是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65%。從上市的角度,公開發行的股票要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要達到總股本的10%以上。這壹條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的公司如果要上市都必須滿足的條件。而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六章七十條。 發行條件 第壹條 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