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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條以什麽為核心

法律分析: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這樣評價:“水十條”不再停留在減排量、排放標準等舊手段上,而直接將河流等水體的改善程度作為考核標準,標誌著以環境質量和環境效果為核心的環保時代已經到來。“水十條”強調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這與國家下決心要以看得見的成效回應群眾對水環境質量的關切有關,也是我國當前環保工作新思路的體現:目標導向從以管控汙染物總量為主,向以改善環境質量為主轉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 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城鎮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遊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