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辦法
庭院管、戶管及煤氣表的管理維修均由煤制氣廠負責,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原有房屋安裝煤氣設施時,應商得房屋所有者同意。第六條 除煤制氣廠專職人員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改裝、啟閉戶外及進戶的煤氣設施。第七條 在距煤氣幹支管、凝水缸、閥門中心二點五米範圍內,距調壓站、儲配站外墻六米範圍內,除城市設計規劃允許,並經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同意敷設的市政及其他公用管線外,不得任意挖土取土,修建任何性質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覆蓋、塗改煤氣設施的各種塗色等識別標誌。不得在煤氣設施上面堆放物料。第九條 進行市政、電力、電訊、供水及其他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煤氣設施時,應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統壹協調施工。因城市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動遷煤氣設施位置時,須經煤制氣廠審查同意並組織施工,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危及煤氣設施安全範圍內的建築施工,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與煤制氣廠聯系,由煤制氣廠派人檢查監護,確保煤氣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損壞煤氣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損失。第十條 對違反煤氣設施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煤制氣廠視其情節按下列辦法處理:
(壹)責成當事者限期改正。
(二)對限期內拒不改正者,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建築物或障礙物,其費用及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三)對損壞煤氣設施者,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對造成重大損害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章 用氣管理第十壹條 用戶用氣均應向煤制氣廠提出申請,並按照市政府關於《青島市自籌資金建設煤制氣工程辦法》繳納規定的投資。煤制氣廠根據供氣能力和管網規劃進行設計、安裝,經檢驗合格後立戶供氣。第十二條 煤制氣廠對用戶實行計劃供氣,用戶使用煤氣後,即扣除其相應的燃料指標和生活用煤指標(不含取暖煤)。
對用戶超計劃用氣部分,按現行煤氣價格的二倍至五倍加價收費。第十三條 煤氣價格根據生產成本按生活用氣高於生活用煤價格,工業、商業、公***福利用氣價格高於生活用氣價格的原則制定,經市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第十四條 用戶用氣應由煤制氣廠統壹安裝煤氣表,煤制氣廠定期派人查表,發出交款通知單;用戶須在通知的限期內繳納煤氣費,逾期繳納的,每超壹日加收百分之二滯納金。第十五條 用戶需要過戶、變更戶名、用途、地址、銷戶停用時,均應到煤制氣廠辦理手續,不得擅自處理。第十六條 用戶不得擅自將生活用氣改作工業、商業、公***福利用氣。擅自改變的,壹經發現,除責其停用外,並分別按工業、商業、公***福利用氣價格的二至五倍加價收費。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七條 煤制氣廠負責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定期對城市煤氣設施、重點用氣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進行維修,對不具備維修條件的,應停止供氣,以確保安全。第十八條 用戶發現煤氣管道漏氣時應立即關閉閥門,禁止用明火或開、關電閘等,並通知煤制氣廠修理。第十九條 用戶不得將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兼作臥室、休息室,不得在該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將煤氣管線用作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負重支架等,否則,停止供氣。第二十條 對工業、商業和公***福利用戶的用氣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操作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