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都分什麽種類
以下為具體標準(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可供參考使用.
廢鋼鐵標準
&Nbsp; 國家廢鋼標準為2004年發布,原1996年廢鋼標準也同時撤消。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批準發布,於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
廢鋼的碳含量壹般小於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於0.050%。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
除錳、矽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於0.60%。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熔煉用廢鋼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重型廢鋼、中型廢鋼、小型廢鋼、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於10%。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
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定。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批準發布,於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現將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4 分類
廢鋼鐵分為廢鐵和廢鋼兩大類。
4.1 廢鐵
4.1.1 廢鐵的碳含量壹般大於2.0%。
優質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於0.07%和0.40%。
普通廢鐵、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於0.12%和1.00%。
高爐添加料的含鐵量應不小於65.0%。
4.1.2 廢鐵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鐵和非熔煉用廢鐵。
4.1.2.1 熔煉用廢鐵
4.1.2.1.1 熔煉用廢鐵按質量和形狀分類,如表1規定。
表1 熔煉用廢鐵分類
品種 類別 典型舉例
代碼 A B C
優質廢鐵 101 長度≤1000mm,寬度≤500mm,高度≤300mm,單件重量≤200kg 經破碎、熔斷容易成為壹類形狀的廢鐵
生鐵粉(車削下來的生鐵屑末混入異物的生鐵)
及其冷壓塊 生鐵機械零部件、輸電工程各種
鑄件、鑄鐵軋輥、汽車缸體、發動機殼、鋼錠模等
普通廢鐵 102 鑄鐵管道、高磷鐵、高硫鐵、火燒鐵等
合金廢鐵 103 合金軋輥、球墨軋輥等
高爐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應≥lOmmXlOmmXlOmm,≤200mmX200mmX200mm,單件重量≤5kg 加工壓塊等
4.1.2.1.2 鐵屑冷壓塊的密度不小於3000kg/m3。
在運輸和卸貨時,散落的鐵屑量不大於批量的5%,壓塊滿足脫落性試驗。
4.1.2.1.3 經供需雙方協議,也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種類和尺寸的廢鐵。
4.1.2.2 非熔煉用廢鐵
非熔煉用廢鐵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4.2 廢鋼
4.2.1 廢鋼的碳含量壹般小於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於0.050%。
4.2.2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
除錳、矽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於0.60%。
4.2.3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4.2.3.1 熔煉用廢鋼
4.2.3.1.1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如表2規定。
表2 熔煉用廢鋼分類
型號 類別 代碼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應形狀 典型舉例
重型廢鋼
1類 201A ≤1000mmX400mm,厚度≥40mm,
單重:4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構件等。
2類 201B ≤1000mmX500mm,厚度≥25mm,
單重:2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5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構件、車軸、
廢舊工業設備等。
3類 201C ≤1500mmX800mm,厚度≥15mm,
單重:5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3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火車軸、
鋼軌、管材、重型機械零件、切割
結構件、車軸、廢舊工業設備等。
中型廢鋼
1類 202A ≤1000mmX500mm,厚度≥10mm,
單重:3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2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2類 202B ≤1500mmX700mm,厚度≥6mm,
單重:2kg~12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12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小型廢鋼
1類 203A ≤1000mmX500mm,厚度≥4mm,
單重:0.5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mm。
塊、條、板、型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管材、廢舊設備等。
2類 203B I級:密度≥1100kg/m3,
Ⅱ級:密度≥800kg/m3。
破碎料 汽車破碎料等。
統料型廢鋼 — 204 ≤1000mmX800mm,厚度≥2mm,
單重:≤8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4mm。
塊、條、板、型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廢舊設備、管材、鋼帶、邊角余料等。
輕料型廢鋼
1類 205A ≤1000mmX1000mm,厚度≥2mm,
單重:≤100kg。
塊、條、板、型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管材、
薄板、鋼絲、邊角余料、生產和
生活廢鋼等。
2類 205B ≤800mmx600mmX500mm,
I級:密度≥2500kg/m3,
Ⅱ級:密度≥1800kg/m3,
Ⅲ級:密度≥1200kg/m3。
打包件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薄板、邊
角余料、鋼絲、生產和生活廢鋼等。
4.2.3.1.2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於10%。
4.2.3.1.3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
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定。
4.2.3.1.4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4.2.3.2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5 技術要求
5.1 廢鋼鐵必須分類。
5.2 廢鋼鐵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於1500mm,單件重量不大於1500kg。
5.3 對於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於單件厚度的10%。
5.4 廢鋼鐵內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
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5.5 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汙以及琺瑯等。
5.6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
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5.7 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
各利,形狀的容器(罐筒等)應全部從軸向割開。
機械部件容器(發動機、齒輪箱等)應清除易燃晶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5.8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 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5.9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 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於12.5或不大於2.0的夾雜物。
5.10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l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5.11 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幹凈。
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5.12 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
----醫藥廢物、廢藥品、醫療臨床廢物;
----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
----精(蒸)餾殘渣、焚燒處置殘渣;
----感光材料廢物;
----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石棉廢物;
----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等。
5.13 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廢鋼鐵的放射性汙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於0.46μSv/h;
----廢鋼鐵的。
表面放射性汙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汙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4 Bq/cm2;
----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l6487.6的規定。
5.14 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5.16 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後,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
6 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
6.1 檢驗項目
6.1.1 單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樣檢驗。
6.1.2 夾雜物及清潔性的檢驗。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質的檢驗。
6.1.4 硫、磷、鉻、鎳、鉬、鎢、錳、銅等化學元素的抽查檢驗。
6.1.5 打包件的脫落試驗。
6.1.6 廢鋼鐵中其他項目的檢驗,根據到貨批的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6.2 檢驗方法
6.2.1 檢驗所需樣品的取樣方法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6.2.2 本標準5.8條檢驗按GB 5085.3的規定進行。
6.2.3 本標準5.9條檢驗按GB 5085.1的規定進行。
6.2.4 本標準5.10條的檢驗,按GBl3015的規定進行。
6.2.5 本標準5.13條的檢驗,按SN 0570的規定進行。
6.2.6 廢鋼樣品的制樣按GB/T 222-1984的規定進行,廢鐵樣品的制樣按GB/T 719的規定進行。
化學分析按附錄A規定的或通用方法進行,但仲裁分析時應按附錄A有關規定進行。
6.2.7 對廢鋼鐵的種類、清潔性、夾雜物、外形尺寸、單件重量等項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檢驗手段或其他檢測手段進行測定。
6.2.8 打包件(壓塊)的脫落試驗:
在壹個驗收批中隨機抽取5塊打包件(壓塊)。
打包件(壓塊)從高於金屬板或水泥板1.5m處落下三次(自由落體),此時打包件(壓塊)不應有大於其重量10%的脫落物。
7 驗收規則
7.1 需方可對每批廢鋼鐵進行抽查驗收。
可將壹個交貨批分成多個檢驗批進行驗收。
7.2 每個檢驗批應由同壹型號、類別以及同壹鋼組或牌號(合金鋼)廢鋼鐵組成。
7.3 各交貨批廢鋼鐵驗收後,應扣除夾雜物、鐵銹等雜質的重量。
8 運輸和質量證明書
8.1 發運裝車(船)時,每車廂(船艙、集裝箱)壹般只允許裝載同壹型號(類別)、同壹鋼組(合金鋼)的廢鋼鐵。
為補足車廂(船艙、集裝箱)載重時,也可裝兩個以上型號(類別)、鋼組的廢鋼鐵,但應隔離,作出明確標識,不應混放。
8.2 廢鋼鐵交貨時,每個交貨批必須附有質量證明書,進口廢鋼鐵需同時附有放射性檢驗證明書。
質量證明書中應註明:供方名稱、廢鋼鐵的型號類別、每批重量,合金廢鋼還需註明鋼組以及相應的化學成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