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與中國大陸法庭的位置是如何擺設的?
壹. 法庭的布置 在法庭的整體布置上,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中國法庭的布置主要是根據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內容即: “審判活動區正中前方設置法臺,法臺的面積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法臺上設置法桌、法椅,為審判人員席位。審判長的座位在國徽下正中處,審判員或陪審員分坐兩邊。法桌、法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顏色應和法臺及法庭內的總體色調相適應,力求嚴肅、莊重、和諧。法臺右前方為書記員座位,同法臺成45°角,書記員座位應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審判臺左前方為證人、鑒定人位置,同法臺成45°角。法臺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席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於100厘米,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較多,可前後設置兩排座位;也可使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而向審判臺,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於50厘米”。 而西方的法庭布置在我看來相對於我國要細致壹些。首先是法官的座位,位於法庭的正前方的中間,並且也是整個法庭的位置最高處;法官位置的左側是書記員的位置,右側是證人席,而其正前方是法庭辦事人員的席位;整個法庭的左側是陪審團的席位,通常有十四個座位,供十二個陪審員和二個候補陪審員使用;而無論民事還是刑事審判,當事雙方都坐在法庭中間並面對著法官;另外,法警的位置靠近被告人,為的是防止被告人逃逸或制止其的暴力行為;在當事人座位的後方,便是旁聽席了。 在西方人的眼裏,法院並不是單純的國家機器,更不是專政機關,而是壹種制度,壹種理念,壹種信仰,壹種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之處體現在包括法院建築設計和法庭布置的方方面面,從中也體現出中西方兩種大為不同的法律價值觀。相比之下,中國的法院在建築和法庭布置上所體現的,更多的是壹種以國家公權力裁決民事,刑事案件的居高臨下的國家調整性,而西方的法庭則更多的給人以運用單純的公正的判決,還當事雙方以本來的公平的平民性。糾其原因恐怕還要從雙方的法律發展史和固有的法律觀念上去尋求解答,在此不再贅述。 二. 法袍 對於中國的法官來說,法袍還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鮮事物,自建國之始,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官們壹直是以頭戴大蓋帽,身穿配有肩章的軍裝式制服的形象出現在老百姓的面前。軍裝式制服成為法官作為國家公務員和國家強制力的實施者的壹種外在表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發布了壹項通告,宣布法官和檢察官將更換軍裝式制服,並以西裝式的文官制服代替,法官則在開庭時還要加披法袍。軍裝式制服的廢止,說明了中國法官的定位在走向文官制,日漸擺脫國家專政的形象,回歸其司法的本位。 西方的法官們在開庭時身著法袍的傳統由來以久。在西方的著裝文化中,黑色是壹種十分莊重的色彩,有資格身著黑袍的壹般只有三種職業:牧師、法官、學者。而法官身穿的黑色法袍,象征著智慧、公正、良知和道德,人們相信身穿法袍的法官是公正的裁判。 如果說軍裝式的法官制服象征著國家強力和上級對於下級的絕對的支配的話,那麽文官式的法袍則體現了壹種莊重的,令人產生發自內心的敬畏的法律精神。而這就是兩者的最大區別。 三. 法槌 說到法槌,乍看之下似乎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產物,其實不然。我國古代便以有了自己的“法槌”——驚堂木。驚堂木曾經是古代上至壹品大員,下到七品縣官們升堂的必備之物。然而在建國後的法庭上,法官們的手裏突然變的空蕩蕩的。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給法官壹柄法槌提上了改革者的議事日程上來。根據調查,我國第壹次使用法槌開庭審理的案件是 2001年9月14日,廈門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的壹起受賄案。當時擔任審判長的陳國猛法官敲響了中國大陸庭審的第壹槌。不到4個月,法槌的使用便從廈門推廣到了全國。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文,決定從2002年6月1日起全國法院統壹使用法槌。 在西方的法庭上,壹直有使用法槌來維護庭審秩序的傳統。西方的法官們普遍認為:法槌是法官開庭時的壹件道具,它象征著國王的權杖,代表著司法的權威,維護著法庭的秩序。 建議和結論 通過這次的社會調查,我通過對法院的設置、法庭的布置、法袍、法錘等方面的情況的調查和研究,以及通過中西方在法庭布置和細節上所體現的法律文化差異進行的比較找到了壹些中西方在法院、法庭、法官等方面的不同,我得出的調查結論是:中西方法庭的布置和細節都極其鮮明的表現了其在各自的法律文化圈中的特色,雙方在法律文化和法庭文化上的發展歷程都是以本文化體系內的法律傳統為基礎,兼收了其他不同法律文化的經驗,發展而來。其所不同的是西方的法庭文化由於其本身的根基深厚,因此在它的發展過程中,繼承傳統的部分大於吸收外來的部分。而中國的法庭文化,由於歷史的原因以及現在我國正處於司法改革時期的特殊的情況,因而造成了吸收外來的部分大於繼承傳統的部分。同時西方的法庭文化乃至法律文化有著悠久而堅實的文化底土的培育,而作為處於改革時期的中國的法庭文化所欠缺的這是象西方那樣的深厚的法制文化底土的滋養。其次相較於西方法庭在案件審理中所體現的民本主義,中國法院在現階段的案件審理中仍不免於表現出殘存的官本位主義,特別是在國家公訴的案件中。而我認為這正是在中國法制思想仍無法廣泛傳播,無法深入每個公民內心的癥結所在。通過此次的調查和比較分析,我感到我國法制建設的出路應在於向公民宣示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使法律的公平,正義的觀念深入人心,舍棄“官本位”,通過持續不斷的司法改革,將法律的民本主義踐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