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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6000在全國什麽標準

法律分析:月入6000在全國基本處於中上水平,但由於全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壹,如果是壹二線城市的話相對來說就會沒有那麽充裕。

簡單點說,生活在壹二線城市,雙職工,每人月收入6000元能夠保持溫飽,保障正常生活。如果在三四五線城市,月收入6000元可以衣食無憂,特別有優越感,每月都能存點錢,所以說在大城市月入6000元就是低收入群體,屬於較低的水平,在小城市屬於較高水平,屬於高收入群體。

其實對於月收入6000元,屬於什麽水平,大家都有自己的答案。比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管是在職工資,還是養老金都屬於較高的水平。而咱們吃苦受累的壹線工人都是低收入群體,每月工資能維持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