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員的實物獎勵旅遊獎勵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三、關於營業額問題…(六)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無賠償獎勵支出是對已經投保,但未發生保險賠償支出的壹種的獎勵。根據稅法規定,保險公司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實際收取的保險費作為營業額。但是是否可以扣除無賠償獎勵支出,還要看保險公司開具的保單上的金額。如果無賠償獎勵支出是單獨開具票據的,那麽計算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扣除無賠償獎勵支出;如果無賠償獎勵支出采取沖減保費的形式,也就是根據沖減無賠償獎勵支出後的余額開具保單,那麽就可以根據此余額計算營業稅。關於這壹點,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下發營業稅、財產行為稅若幹稅收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發[2003]166號)有所涉及,該通知解釋,無賠償獎勵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本期合同約定的無賠償獎勵金額沖減本期或後期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金額,則對本期或後期以實際收取的保費金額作為營業額。如果保險公司采取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單獨返還無賠償獎勵,未將返還的無賠償獎勵在收取保費的發票中註明,則不得沖減應稅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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