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是什麽
法律分析:拆遷協議是某建設單位或行政機關依法申請辦理了拆遷許可手續作為拆遷人後,與被拆遷居民(即被拆遷人)通過協商達成壹致補償意見所簽署的民事協議為拆遷協議。雙方達成協議後有爭議,可協商解決或通過法院民事審判解決。協議拆遷可能並不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實施的,而是由壹些開發商私自進行的,存在違法的可能性,拆遷協議是協商好補償問題後簽訂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