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華人民***和國房屋改革法》
經過全國政協壹屆二次會議審議,並對《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若幹修改和補充,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毛澤東主席簽署命令,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作為在全國新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據。同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相比,《土地改革法》在若幹政策上作了新的規定。
壹是由征收富農多余的土地和財產,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壹部或全部。”同時規定,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屬於封建剝削性質,凡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二是由沒收地主在農村中的壹切財產,改變為只沒收其“五大財產”。即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這樣做,可以維持地主的生活,並使地主的其他財產能投入農業生產或投資工商業,對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生產有利。另外,對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實行不沒收的政策,因為地主兼營工商業這部分私有財產,是受到《***同綱領》保護的。
三是增加了對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規定。《土地改革法》規定: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量200%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征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由於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所占比重很小,基本不動這部分土地,對於滿足貧苦農民的土地要求和發展農業生產並無大的不利,而照顧這些人,尤其使他們當中的生活困難者得以維持生計,可起到社會保險的作用。
《土地改革法》還規定,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上述法律規定,對於保證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土地改革法》頒布後,政務院相繼制定和公布實施與之相配套的法規、政策,包括《農民協會組織通則》、《人民法庭組織通則》以及《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等。關於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政務院具體規定了劃分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工人等成分的標準,並明確了“知識分子的階級出身,依其家庭成分決定,其本人的階級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來源的方法決定”。對小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手工業資本家、手工業工人、小商小販、開明士紳的劃分以及地主成分的改變等問題,也分別作了規定。
土地改革是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深刻的社會變革。封建剝削制度在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盡管國民黨反動政權在大陸已被推翻,也有壹部分中小地主和開明紳士表示願意服從土改法令,但就整個地主階級而言,是不甘心失去其原來在農村的統治地位和經濟利益的。在土改前期準備中,各地都有壹些地主預先將土地及其他應被沒收的財產“分贈”親友,以逃避沒收;或者分散給老佃戶、老長工,以待土改過後再脅迫追回。少數頑固地主甚至以各種手段對抗土地改革,有的屠宰耕牛、毀壞農具、拆毀房屋、砍伐山林,破壞農業生產;有的以金錢女色收買幹部和農民積極分子以求庇護,或派親信、代理人混進農民協會進行破壞;有的散布謠言,蠱惑農民,或陰謀殺害農村幹部和農民積極分子;有的地主還留下變天賬,準備以後反攻倒算。事實表明,新中國成立後的土地改革,仍然是壹場尖銳復雜的階級鬥爭。地主階級不會因政府發布土改法令就順從地交出土地,農民也不可能靠自上而下的“恩賜”獲得土地。針對這壹情況,黨強調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必須堅決執行毫不動搖地依靠農民的政治覺悟和組織力量,發動農民自己打倒地主以取得土地、保衛土地的群眾路線的方針。
為加強對土地改革的統壹領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劉少奇為主任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國的土地改革工作。各大區、省、專區、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土地改革委員會。《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後,黨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種形式,在農村和城市各界人民中廣泛宣傳土地改革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目的性,解釋土改法令和方針政策,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為保證《土地改革法》的正確實施,從中央到地方都抽調了大批幹部組織土改工作隊,其中吸收了相當壹批新解放城市的青年和學生。在新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的三年中,每年參加工作隊的都在30萬人以上。各地土改工作隊都經過集中培訓,認真學習土改法令,掌握各項政策和工作方法,分期分批下到農村開展土地改革。許多來自城市的知識青年,過去幾乎從未到過農村,對農民的貧苦狀況並無切實了解,經過參加土改工作隊,和農民壹道同地主階級作堅決鬥爭,深獲教益,經受了鍛煉和考驗,增長了才幹,有壹大批人成長為懂政策、有能力、密切聯系群眾的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