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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峻的事件經過

1947年1月17日,美軍海軍陸戰隊第壹師軍事法庭在北平開始審理沈崇案的伍長皮爾遜。在審判即將開始前夕和在審判中,“北平抗暴聯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極度活躍,發布聲明,譴責皮爾遜將由美國軍事法庭而不是由壹個中美聯合法庭審判。

在審判中,沈崇上了法庭並作為證人作證。旁聽者限於沈崇的父親、她的法律顧問們、胡適、壹群國民黨官員以及新聞記者們。皮爾遜面對五項指控:(1)攻擊,(2)在蓄謀強奸中的脅迫行為,(3)合奸,(4)不利於良好舉止與軍紀的行為,(5)傷風敗俗的犯法行為。

皮爾遜只承認合奸,否認了其他指控。27名中美證人在由7人組成的美國軍事法官團面前作了證。那位中國軍隊技工和警察作證說,他們聽過沈崇哭叫,並看到被告壓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為受到了那兩個陸戰隊員的威脅。在所謂(alleged)強奸發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國憲兵也作證說,皮爾遜“喝醉了”。在所謂強奸發生後不久檢查了沈的中美醫生作證說,他們的檢查發現了她的私處有若幹輕傷,表明她過去沒有多少、或可能從未有過性經驗,但那些輕傷和割傷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皮爾遜的辯護律師約翰·馬斯特斯不能證明沈崇是個妓女,但他長時間地使勁爭辯說,沈同意和皮爾遜發生性交。馬斯特斯聲稱,所謂強奸發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聲呼救,就會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來援救她。馬斯特斯還說,如果沈像被強奸時那樣掙紮,其私處就會受到更多瘀傷和傷害,缺乏激烈的體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關於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強奸指控壹事,馬斯特斯聲稱,沈崇這麽做只是因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覺得說那是強奸更有利。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盡管皮爾遜的律師很可能沒有看過《大清律》中強奸罪的嚴格條文(其中的僵硬的證據要求給受害人施加了沈重的證明犯罪的負擔),他的辯護卻是按照類似的路線走的。根據《大清律》的強奸條,為了確立強奸犯罪,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終都在反抗,“此類證據須包括:甲、目擊犯罪或聽到受害人呼救的證人。乙、身有瘀傷或傷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擊的過程中停止反抗,則該案須斷為“非法合奸”。換言之,如某個學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碼必須是嚴重受傷,才能讓判案官員認定強奸指控的真實性。在沈崇案中,她實際上已經滿足了中國傳統的強奸罪的三條標準,但馬斯特斯還要爭辯說,為了強奸案得以確立,她應該受更多的瘀傷和叫喊得更響亮。

檢察官保爾·斐茨格若爾德中校指出了兩個陸戰隊員的強大的軀體(皮爾遜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給壹位只重125磅的18歲女大學生帶來的震懾效應。他進壹步爭辯說,法律並不要求壹個女孩去作超過“她的年齡,力氣,周圍的事實以及環境允許她做的事,來表示她的反對”。他最後說,很難解釋壹位出身於良好家庭、受過出色教育的年輕姑娘(註:沈崇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為何會願意在壹個寒冷的夜晚,在壹個空曠的操場上,與壹個她剛剛偶然遇到的醉漢度過三小時。唯壹的解釋就是她因為別無選擇不得不呆了下來。

審判於1月22日結束,馬斯特斯無力的辯護未能說服軍事法官們。皮爾遜被判為對所有的指控有罪,被降為列兵,判處15年監禁。普利查德隨後由另壹軍事法庭在元月30日審判,他被判為犯了攻擊罪,以無良舉止被退役,並判10個月監禁。

3月5日,駐華美軍陸戰隊第壹師師長塞繆爾·霍華德將軍批準了軍事法庭的判決,但該判決仍需華盛頓的海軍部長批準。1947年6月中旬,海軍軍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建議釋放皮爾遜並恢復其伍長職務。 此前與沈崇案有關的反美示威已經冷卻了許多,學生們專註於反饑餓、反內戰運動。這則新聞再次激起輿論界的怒火,導致學生的請願和抗議聲明。在中國人眼中,皮爾遜犯了強奸罪是不容置疑的,華盛頓開脫他的滔天大罪進壹步體現了美國人無視正義。壹家有影響的報紙《大公報》在指出美軍中的“黑羊”敗壞了美軍在中國的名聲的同時,也指出“如果壹個強奸了中國女孩的美國軍人可以被視為無罪,那麽在美國人眼中,中國人到底成了什麽樣的人?”關於皮爾遜案件處理的消息也引起了國民黨當局方面的註意,導致南京和北平之間又壹輪瘋狂的電報來往。與此同時,中國外交部也向南京美國大使館遞交了抗議信,要求維持對皮爾遜的原判。

胡適曾在此前做了許多努力,爭取壹個能使得學生平靜下來的法律解決,此時卻痛苦地發現軍事法庭的判決被否決了。從當地壹家報紙上得知此事後,他立即打電報給南京的司徒雷登,表示對那消息的嚴重關切與震駭。他警告司徒雷登,這將可能給學生們帶來政治上的震蕩,因為這消息將“有力地煽起反美騷動”。他強烈呼籲司徒雷登嚴肅考慮此事。此後不久,胡適從美國報紙上讀到關於皮爾遜案更詳細的報道,意識到軍法官的建議尚待海軍部長的最後批準。他立即又發了壹份標明了“緊急”的電報給司徒雷登,強烈敦促他讓美國政府認識到全中國正在“非常焦急地觀察”皮爾遜案件, 把它當成是對“美國司法的壹個考驗”。他直截了當地拒絕了美國新聞報道關於皮爾遜是“在全國學生抗議中”被判決的聲稱,提醒司徒雷登,抗議發生在1946年12月30日,而軍法審判是在1947年1月17日開庭,皮爾遜則在1月22日被判決。

在獲知皮爾遜案的消息後,沈崇的父親沈紹給胡適發了壹封措詞激烈的信,譴責美國人無視正義。他指出,已經得到確鑿證明的皮爾遜的犯罪行為被撤銷,必將使得中國人對美國堅持法治的傾慕心理煙消雲散。他請求胡適敦促中國政府代表他的女兒加以幹預,以期正義得到伸張。美國海軍部隨即宣布案件仍在調查中,其目的是為了平息再度激起的興奮。但在八月中旬,海軍部長蘇利文宣布因為缺乏證據而撤銷原判決,國防部長傑姆斯·佛理斯托爾簽署了最後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