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控收入與物價的關系
實施物價調控以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是政府的壹項重要職能,也是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目標之壹。政府實施物價調控,既要防止價格總水平持續上漲形成通貨膨脹,也要避免價格總水平持續下降產生通貨緊縮,為此,必須不斷提高物價調控的有效性。地方政府在物價調控中能夠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因而,提高物價調控有效性必須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 壹、地方政府是提高物價調控有效性的關鍵環節 (壹)地方政府是國家物價調控政策的執行者 目前除極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由政府直接定價外,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放開由市場形成。因此,國家主要通過平衡市場宏觀總量來調節商品供求,通過培育和發展市場來限制壟斷、促進競爭,通過規範和指導企業價格行為來影響價格的形成和變動。在實施物價調控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承擔著不同的職能分工,中央政府制定或調整財政、貨幣、稅收、投融資、進出口等政策來影響價格形成和走向,地方政府則地扮演物價調控政策執行者的角色。政策執行是價格調控能否取得實際效果的關鍵環節,中央出臺再多、再好的政策,最終要靠地方政府來落實,沒有地方政府的強力執行,物價調控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地方政府是地域性物價調控政策的制定者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調控物價的總目標是壹致的,都是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維護和保障民生,但物價調控的側重點和著力點具有明顯差異性。從調控層面來說,地方政府調控相對來說微觀壹些,著力點是放在保障市場有效供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和改善民生上。中央出臺的貨幣、財政、稅收、投融資、進出口等經濟政策措施影響面廣,但往往需要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更具體的地域性政策和措施,才能對本地商品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產生實際作用,進而對本行政區域價格總水平產生影響,達到穩定區域物價水平的目的。同時,只有穩定了各方面、各地方的物價水平,才有全國物價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因此,物價調控,不光是中央政府的職責,地方各級政府同樣責無旁貸,守土有責。 (三)地方政府是市場價格秩序的監管者 當前,受公***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以及農產品結構性供需矛盾等因素影響,市場價格波動日趨頻繁,壹些地方時而出現的惡意囤積炒作、哄擡價格等違法行為不斷加劇市場供應緊張狀況,放大供求失衡對市場的沖擊效應,強化群眾的通脹預期,助推價格上漲,反復引起地域性價格異常波動,對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在這種形勢下,地方政府必須加強價格執法和市場監管,通過價格監測預警、價格行為監管查處、儲備商品投放、輿論引導通脹預期等方式,應對地域性價格異常波動,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價格水平。 (四)地方政府是價格公***服務的提供者 在市場經濟體制尚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需要地方政府為他們提供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價格公***服務。地方政府通過為社會服務對象提供價格信息服務、政策服務、維權服務、自律服務、協調服務等來宣傳價格法律法規、引導社會通脹預期、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引導公民理性消費,從而發揮價格的市場杠桿和導向功能。因此,地方政府的價格公***服務對於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提高物價調控有效性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當前地方政府履行物價調控職能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壹)對地方政府的物價調控職能認識上存在偏差 壹是很多人認為,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大市場、大流通、充分競爭的條件下,市場機制能夠自動調節供給和需求,從而自動解決價格異常波動問題,由政府對物價實施調控與市場機制之間存在沖突,不利於市場經濟發展,因此,主張政府對市場價格波動些寬容,更少些控制。二是壹些人雖然承認在某些情形下政府有必要對物價實施調控,但認為物價調控的職能主要在中央政府壹級,地方政府調控物價的權限和手段有限,擔負的工作主要是執行中央出臺的調控政策。三是很多從事實際工作的同誌認為地方政府在物價調控中負有壹定的責任,但由於既沒有調控政策制定權,也缺乏平抑價格、影響市場的必要經濟實力,因此,地方政府對價格調控即使想作為也無可作為。四是有極少數在地方工作的同誌認為,按照現有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地方政府必須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經濟增長和項目建設方面,不可能投入大量精力和資金抓價格調控,而且,即使本行政區域出現價格波動,也未必會影響到國家層面的價格總水平,即使抓好了本地區的價格穩定,也很難保證國家層面的價格總水平不會出現大的波動。由於存在諸如此類的認識偏差,很多地方政府沒有將物價調控擺上工作議事日程。很多地市級政府在年度工作安排、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都只是將省級確定的CPI控制數簡單照抄過來,還有相當比例的地市根本沒有將調控CPI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縣市壹級政府更是鮮有將控制CPI作為政府年度工作目標的。 (二)對國家物價調控政策選擇性或變通性執行 壹些地方政府在執行國家物價調控政策過程中,經常會出於“政績”和“地方利益”考量,對有利於本地企業、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定執行的力度會更大,反之,執行力度就會相對較小,甚至做表面文章,搞變通性執行。地方政府重不重視、支不支持,直接關系到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換壹句話說,如果不進壹步強化地方政府調控物價的責任,很難保證中央調控政策能夠得到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 (三)對居民消費價格的異常波動敏感不夠,實施調控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 壹些地方政府對市場價格的監測和預警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對價格異常波動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很多時候不能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預警,常常是在問題已經發展到比較嚴重、群眾開始怨聲載道時才引起重視,開始謀劃調控。由於調控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價格波動的持續和蔓延必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造成負面影響甚至重大損失。 (四)主動運用市場供求機制實施物價調控的意識和能力有待進壹步提高 講政府調控物價,壹些同誌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行政手段,就是通過對商品和服務價格直接進行幹預來控制物價總水平,而對於如何運用市場規律,特別是主動運用價格機制和供求機制,推動生產經營者合理安排生產供給,促進消費需求者合理安排消費支出,不斷改變供求關系來影響市場價格相對不熟悉,用市場的法來解決地域性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問題的意識和能力亟待提升。 三、強化地方政府物價調控責任的思路 (壹)在地方政府層面 1、轉變思想觀念,真正把物價調控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 在我國市場體系還不夠完善、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尚未充分建立、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尚不規範的情況下,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牟取暴利等現象還比較普遍地存在著,完全依靠市場競爭還不足以形成合理有序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商品價格在局部地區容易發生暴漲暴跌,引發更大範圍的價格總水平失控,導致社會生產大起大落,資源巨大浪費,人民生活受損,從而影響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甚至導致經濟環境惡化、社會發生動蕩。因此,為了克服市場價格機制局限性,政府必須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控。地方政府必須轉變思想觀念,真正把物價調控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通過采取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本地區經營者的市場價格行為進行管理、監督和調控,健全價格調控體系,避免或減少本區域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同時,要主動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鼓勵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發展。 2、強化政策執行,努力把國家物價調控措施落到實處 2009年以來,我國CPI呈現逐步攀高並在高位運行的態勢,中央政府通過連續實施系列組合式調控措施,在地方政府配合下,使物價總水平從2012年第二季度開始理性回歸。實踐證明,地方政府對中央政策的強力執行,是宏觀調控取得實效的重要因素。因此,作為地方政府,要按照全國壹盤棋、統壹大市場要求,嚴格執行中央的物價調控政策措施。不能囿於地方發展的特殊利益搞地方保護主義、搞選擇性變通性執行,更不能拒不執行。當然,中央政府在出臺政策時也要充分考慮各地實際情況,照顧東中西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個性發展需求。 3、提升調控能力,主動運用市場規律實施價格調控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形成,這就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適應形勢發展,提升調控能力。壹方面,在實施價格監管和調控中,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努力實現從給商品定價到給市場定規則、從管商品價格水平到管市場主體價格行為、從對市場主體直接管理到側重價格執法和市場監管、從事後查處到事前引導的轉變;另壹方面,要遵循並善於運用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律,特別是主動運用價格機制和供求機制,通過改變市場供求關系來影響市場價格,達成物價調控目的。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就物價論物價,必須跳出物價看物價、跳出物價抓物價,把價格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統籌考慮。 4、建立體制機制,綜合施策調控物價總水平 保持價格穩定是壹項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任務,地方政府要立足於長期作戰,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要將穩價安民的政策由臨時性、應急性措施轉向長期性、制度性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切合當地實際的價格調控體系。當前,壹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適當擴大基金征收的規模,利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農產品生產,增加市場供給;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和平價超市建設,搞活商品流通;支持向特殊困難群體發放價格補貼,保障困難群眾生活等。二是完善重要物資儲備和調節制度,通過收儲和投放糧食、食用油等儲備物資,調節市場供給關系,平抑市場價格。三是要鞏固和提升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降低過高的啟動條件,提高偏低的補貼標準,拓寬補貼資金來源,切實保障特殊困難的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並逐步得到改善,讓廣大困難群眾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溫暖。此外,地方政府還要進壹步完善市場價格調控部門聯席會議、政策性蔬菜保險、生豬市場調控預案、市場價格信息公開等制度和機制,為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價格波動發揮作用。對於實踐中取得突破的制度和機制要探索提升到法律法規層面,以不斷提高政府物價調控的權威性、有效性。 (二)在中央政府層面 1、積極穩妥推進重點領域的價格改革 當前,要把握好兩方面,壹方面,要審慎出臺政府調價項目。政府要把調整自來水、城市公交、道路通行、醫療服務等價格的工作放在穩定物價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大背景下,用科學發展觀的方法去統籌考慮、審慎操作,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並完善配套措施。另壹方面,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環保收費和要素市場價格改革。要把推進價格改革置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的大局之中進行通盤謀劃。當前,要加快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逐步解決資源性產品價格偏低、比價關系不協調、價格構成不合理、資源配置不科學等矛盾和問題,扭轉長期以來不合理資源產品定價所帶來的產業結構失衡、外需結構失衡、資源對外依存度過高的狀況。為此,要逐步理順煤、電、油、氣、水、礦產等資源類產品價格關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使資源性產品價格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反映環境損害成本。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涉及面廣、對下遊產業影響重大,因此,要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充分認識改革的成本,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妥善把握價格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2、強化對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物價調控政策的督導 地方政府對國家物價調控政策的嚴格執行是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重要前提。因此,中央政府必須建立有效方式,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督促地方政府貫徹落實國家調控政策措施。對於國家出臺的重大調控政策,中央政府可通過派出專門人員到地方進行督導,並對地方政府落實調控政策的效果進行考核,促使地方政府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要通過對地方的督導,收集政策執行中反映出的矛盾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修正和完善調控政策。中央政府還應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紀律約束,對於貫徹執行國家調控政策不力、造成本地區價格劇烈波動、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損失的地方,要追究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3、探索將物價調控目標納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標體系 在國家層面,要進壹步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方式方法,不斷調整完善考核指標體系。改革考核方式方法,要著眼於更加註重民生改善,要通過改革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法,從制度上促進地方政府更加註重物價調控,為經濟增長和民生改善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從地方政府層面來說,應在本行政區建立和落實各項價格通報制度,以上級政府名義對轄區內各地方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價補聯動機制實施、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物資收儲以及大中城市鮮菜價格漲幅等情況實行月度排名通報,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鮮菜價格漲幅等重要價格連續幾個月超過規定幅度的地區可以派出工作組予以督導,以強化各地穩價安民的責任意識。特別是在價格高位運行或有明顯上漲勢頭時,要著力規範地方政府的行為,嚴格控制地方政府負債,控制政府融資平臺的過度融資,避免增加流動性,尤其是不合理的流動性,有效地削弱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的貨幣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