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水家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條 中國風水家協會是中國***產黨領導下的全國各民族風水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風水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繼承祖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相互促進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第三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四條 組織中國風水小葫蘆獎等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風水研究、風水勘察、風水理論成果以及在風水藝術教育和其他風水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風水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五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辦好風水刊物。
第六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國民族及民間的風水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風水的優良傳統。
第七條 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風水組織和風水家的聯系和往來,為弘揚中華風水和促進祖國統壹貢獻力量。
第八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風水文化產業。
第九條 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風水工作者入會。 第十條 中國風水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壹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風水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凡是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身份,在風水工作中有壹定成就的風水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中國風水家協會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中國風水家協會會員。
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訂,經主席團批準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十五條 凡對我國風水事業有特殊貢獻的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風水家,經審核批準,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提交修改《中國風水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必要時間可提前和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駐會副主席主持,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再擔任理事。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壹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全國代表大會。章程條文和解釋權屬中國風水家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