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在哪個環節征稅
(1)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環節在出場(廠)銷售環節;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納稅環節在移送使用環節;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在其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環節;
(4)鹽的資源稅壹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壹、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誰
壹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壹種稅。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鑒於當時的壹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征稅。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占用稅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稅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征收範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巖等煉制的原洫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征稅。
二、資源稅的特點
(壹)征稅範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範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範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征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範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範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征稅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征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壹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壹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采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采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征收,這樣既照顧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壹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壹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法律依據:
《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第四條規定: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包括應稅產品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視同銷售包括以下情形:
(壹)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二)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後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三)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四)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