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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師可以做廣告嗎?廣告形式有哪些?有具體成成文規定嗎?

湖北律師當然可以做廣告,廣義上的廣告,不僅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各種形式的律師廣告,還應當包括名片、宣傳冊、信箋、招牌、聲明、啟示以及旨在進行業務宣傳的其他材料等方面所包含的有關律師法律服務信息。

具體規定有:

1.《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八章 執業推廣 第二節 律師廣告規範

第壹百二十二條 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托,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第壹百二十三條 律師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範。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第壹百二十四條 律師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壹百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

第壹百二十六條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壹)沒有通過年度年檢註冊的;

(二)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壹年的。

第壹百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準、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

第壹百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簡介。

第壹百二十九條 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第壹百三十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第壹百三十壹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能采用壹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制作廣告。

第壹百三十二條 律師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2.《湖北省律師執業規範》第六章 執業宣傳

第四十條 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四十壹條 律師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件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形式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四十二條 律師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合法社團組織。

第四十三條 律師在執業宣傳中不得出現違反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律師在執業宣傳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不得暗示可以以不正當的方式達到目的,不得誹謗或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承諾辦案結果或者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不得以任何有可能被視為導致律師職業蒙受羞恥的方式進行律師服務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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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而言,律師廣告宣傳限制主要有:

(壹)禁止具有虛假性和誤導性的律師廣告。包含下列信息的律師廣告應當視為具有虛假性和誤導性:

(1)使當事人對律師所能夠取得的結果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的;

(2)明示或暗示律師能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的。如暗示與法官有某種密切關系;

(3)關於法律服務質量的聲明包含有為壹般公眾所不能合理判斷的內容的,如“最好”、“極其優秀”、“經驗豐富”等字樣;

(4)省略部分必要事實,使其廣告整體上具有誤導性的;

(5)對律師本人、其同事、其律師事務所等的描述具有虛假內容的;

(6)就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方面同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無根據的比較的;

(7)宣傳所謂“勝訴率”或“成功率”的。

(二)律師廣告應具有得當性。律師廣告使用的圖片、語言、背景應當向公眾傳達律師服務的可信賴性,不得破壞律師的職業形象。

(三)關於律師業務範圍的宣傳要具有明確性。律師廣告應當明確宣示律師有能力處理的業務範圍,不得使用“辦理各種法律事務”壹類的模糊性語言。

(四)使用委托人的姓名應當征得事先同意。律師廣告中使用當事人的姓名、名稱,應當事先征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五)限制律師各種頭銜的使用。律師只能在廣告中使用律師協會認可的各種頭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