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40萬退還全部能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
詐騙4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如果所有的錢都是在立案前自願歸還的,那麽被認定為欺詐罪的犯罪要素是不足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構成欺詐行為的,在壹審前已全部返還的,不得起訴和免除刑事處罰。因此,這種情況可以不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壹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