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為什麽改判
2016年4月14日,長達壹小時的淩辱之後,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催債人杜誌浩脫下褲子,用不堪入目的方式侮辱蘇銀霞。見此情形,兩眼通紅的於歡摸出壹把水果刀,對著人群壹頓亂刺,最終造成4人受傷。最嚴重的杜誌浩丟下壹句“這小子玩真的”,捂著肚子匆匆趕往醫院,後來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鮮為人知的是,案發前,當地民警曾匆忙趕來,但卻未能阻止這場悲劇。多名現場人員回憶,民警介入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前後只待了4分鐘。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雖然於歡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也遭到侮辱,但施暴方沒有使用工具,所以於歡的行為“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構成故意傷害罪。判決壹出,輿論壹片嘩然。
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因資金周轉不暢,曾向做房地產生意的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後來,蘇銀霞先後支付本息184萬和壹套價值70萬的房產,可仍無法“還清”借款。
就這樣,在吳學占的授意下,杜誌浩等11名催債人來到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創辦,以下簡稱“源大工貿”)催債。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杜誌浩等人顯然不懂“得饒人處且饒人”的道理,壹場血案由此而來
2016年4月14日下午4時許,三輛沒有車牌的轎車大搖大擺地開入源大工貿,於歡母子不知道的是,這竟是壹場噩夢的開端。從轎車裏下來約10人,他們帶來戶外燒烤所需的器具,將燒烤架支在辦公樓門口,開始旁若無人地喝酒擼串。這夥人已經不是第壹次前來催債,此前他們曾拉來磚頭、木柴和大鍋,在公司內壘砌爐竈燒水喝。在當地,只有出殯才會這樣燒水。
2009年,蘇銀霞創辦源大工貿後,因資金問題,曾在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先後兩次向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直到2016年4月,蘇銀霞雖然先後支付本息184萬和壹套價值70萬的房產,但“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我們需要明白的是,10%的月息早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2016年4月13日,也就是案發前壹天。蘇銀霞回已經抵押的房子拿東西,當時吳學占讓手下拉屎,還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要求她還錢。人身受到威脅後,蘇銀霞4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她的心中難掩恐懼。4月14日,吳學占等人愈發猖狂。蘇銀霞和兒子於歡先是被催債者限制在公司財務室,不得出入。然後,催債者開始“在他娘倆面前,用手機播放黃色錄像,把聲音開到最大,說的話都沒法聽。”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當晚8點多。這也是整個事件的轉折點,因為就在晚上8點左右,最後壹名催債人杜誌浩驅車來到源大工貿,並將蘇銀霞母子帶到公司接待室。
正是杜誌浩的出現,改變了這件事的走向。可以說,杜誌浩是摧垮於歡情緒的最後壹根稻草。
接待室內,11個青壯年將於歡母子團團圍住,開始各種辱罵。據職工劉曉蘭回憶:“什麽話難聽他罵什麽,沒有錢妳去賣,壹次壹百,我給妳八十。學著喚狗的樣子喊小孩,讓孩子喊他爹。”隨後,杜誌浩先是脫下於歡的鞋子,扣在蘇銀霞嘴上,然後還將煙灰故意彈在蘇銀霞的胸口。於歡起身想要反抗,卻被杜誌浩壹耳光抽倒在地。
接下來的壹幕,讓於歡徹底失去了理智。杜誌浩見躲在墻角瑟瑟發抖的母子,竟然脫下褲子,用不堪入目的手段侮辱蘇銀霞。此時的於歡被按在壹旁,咬牙切齒,幾乎崩潰。與此同時,接待室外的壹名工人見此情形,趕緊通知於歡的姑姑於秀榮,讓她報警。22時13分(監控顯示),壹輛警察進入源大工貿。催債者見警察來了,轉過身看見屋外的於秀榮,先是問她是否報警,接著不容分說搶走她的手機,摔得稀爛,之後壹腳將於秀榮踹倒在地。根據此案的判決書顯示,民警介入後,說了壹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後轉身離開。
22時17分,壹部分人將民警送出辦公樓,民警先後在此待了大約4分鐘。眼看著民警要走,於秀榮紅了眼。“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壹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妳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出的解釋是,他們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壹步了解情況。接待室內,於歡見警察要走,趕緊站起來往外沖,可他當即被杜誌浩等人攔住去路。於歡回憶說,有個人扣住他的脖子,將他往辦公室方向帶,“我不願意動,他們就開始打我了。”
推搡之中,壓抑在於歡心中的屈辱和憤懣在瞬間爆發,他在桌子上摸出壹把水果刀,對著眼前眾人壹頓亂刺,包括杜誌浩等4人在內的催債者被刺傷。“他們毆打並侮辱我母親,我作為壹個兒子,打我不要緊,但對著我打我母親、侮辱我母親,我要再沒有壹點動作,我就對不起母親養我二十多年。”這是於歡後來的供述,也是他真實的內心寫照。
22時21分,於秀榮看到陸續有人逃出接待室,於是她和民警返回辦公樓查看情況。隨後,警察讓於歡交出刀子,並將其帶到派出所。杜誌浩等人受傷後,自行驅車趕往冠縣人民醫院。最後的屍檢報告顯示,杜誌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兩人重傷,壹人輕傷。案發不久,和山東源大工貿同在冠縣工業園區的其他企業聯合籌錢,給蘇銀霞母子送來十多萬捐款,幫她們打官司。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壹案。庭審中的爭議點,也是人們關註的焦點在於:於歡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於歡應當構成正當防衛。需要註意的是,首先,其被討要的債務系非法債務;其次,於歡遭到了不法侵犯,11個人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甚至脫褲對其母親進行侮辱。
可最終法院卻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那麽為何不是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如下:
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判決壹出,壹石激起千層浪。
於歡案的代理律師殷清利說:“於歡性格內斂,處事溫和,當時發生的那件事肯定是他無法容忍的時候,才實施的行為。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幾乎處於精神完全崩潰的狀態。”
壹審判決結束後,於歡提出上訴。後來,《記載中國法治進程之於歡案》壹書這樣寫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從天理、國法、人情的角度,準確對於歡及被害人杜誌浩的行為做出評價,是二審裁判必須考慮的核心問題。”身為該案二審主審法官,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吳靖坦言:“當時感受到了巨大的責任和壓力。”吳靖說:“作為受到社會如此關註的壹個案件,我們怎樣通過二審的開庭審理,最大限度地還原整個案件的事實情節,並且在此基礎上通盤考慮天理、國法、人情,最終依法做出裁判。”
此案的難度在於:裁判結果壹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還要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責任是沈甸甸的,壓力也是巨大的。”
在社會輿論的關註下,經過對此案嚴謹的梳理和調查,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和此前的無期徒刑相比,這壹結果對於歡而言,顯然是個好消息。
此案由此塵埃落定。
至於案件之中的吳學占壹夥,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就將“吳學占黑惡勢力團夥”摧毀,首犯吳學占被抓獲。
據查,2012年,吳學占成立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可根據壹封舉報信顯示,吳學占表面從事房地產生意,實則是掛羊頭賣狗肉,以放高利貸和討債為生。
冠縣壹位企業負責人接受采訪時坦言,因為壓力較大,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為了資金周轉,部分企業寧願鋌而走險,互相擔保向吳學占借高利貸。
鋌而走險的結果就是,壹旦他們無法還清高額本息,就會像蘇銀霞壹樣面臨暴力催債。
該案的另外壹個關鍵人物杜誌浩屬於吳學占涉黑組織的壹員,被刺身亡前,他曾涉嫌駕車撞死壹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那位女學生的母親後來透露:肇事當晚,杜誌浩的父母來給她送過東西。她後來收到了中間人給的28.5萬元賠款,但自始至終沒見過肇事者壹面。“交警說抓不到人。我壹個農民能怎麽辦呢?不然他得坐監獄,他要坐監獄也就不會死了。”讓人感嘆的是,從2016年到2017年間,蘇銀霞夫婦和女兒也先後因非法吸儲獲罪入獄。
2019年12月14日,蘇銀霞出獄。距離2016年雖然過去僅僅3年,但此時的她早已滿頭白發。光陰似箭,因於歡在獄中表現良好,先後6次受到表揚獎勵,減刑4個月26天,於2020年11月18日刑滿釋放。第二天,面對媒體采訪,於歡回憶說:“還是覺得自己沖動了,有些後悔,我犯法了。”於歡回家後的第壹件事,就是擁抱了母親。他說:“我媽媽之前也會見過我,但這次終於觸摸到了媽媽,那種真實感特別強烈。”之後,姑姑於秀榮帶著於歡去廠子看了壹下,當看到現如今已是壹片廢墟的車間,於歡心中滋味難言。他告訴媒體:“白天和家人說說笑笑,真實感還挺強。到了晚上,壹個人躺在臥室,到兩、三點才睡,還有不真實感。長期失去自由,突然重新擁有自由,還有落差,需要壹段時間適應。”
當被問到從壹審的無期徒刑改為終審五年有期徒刑,自己有何看法時,於歡說道:“感謝黨和國家的好政策。既然國家出臺這些好政策,肯定是對社會、對深陷其中的人有幫助的,我很感謝這些政策的出臺。感謝媒體的報道,感謝網友的關註,感謝律師。如果沒有妳們,我今天也不會坐在這裏。”
正如《記載中國法治進程之於歡案》壹書中說的那樣:於歡案件之所以廣受關註,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觸及“孝道”這壹傳統倫理道德核心要素,“辱母”的感情色彩給人們帶來極大的情感沖擊。於歡案的結果不僅給了於歡和全國人民壹個交代,還將正當防衛的法律適用逐步激活。
2020年9月3日,兩高壹部發布《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於歡案成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當防衛領域的唯壹壹個指導性案例。
林文學最終總結道:“該案的啟示***有三點,壹是始終堅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回應社會關切;二是始終堅持司法定力,嚴格依法裁判;三是始終堅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
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傾聽群眾的呼聲。這是祖國的答案,也是人民的福祉。
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個要件: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壹巴黎茶館血案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汙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壹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麽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麽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壹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
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壹方求饒或者逃走,另壹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壹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註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