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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加重與結果加重的具體區別

情節加重與結果加重的具體區別

情節加重與結果加重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是壹對比較容易混淆的兩種犯罪形態,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在構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處罰規定,都由刑法分則規定了壹定層次的罪行單位。

不同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壹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壹罪也可能是法定的壹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壹罪,對於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壹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怎樣區別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

結果加重,即犯罪行為出現了壹定的犯罪後果就要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 *** 罪致人重傷、死亡。

情節加重,即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入戶搶劫、持槍搶劫、在公***場所當眾 *** 婦女、二人以上 *** 等。

*** 罪的五項加重處罰情形中,只有壹項是結果加重,其他都是情節加重;搶劫罪的八項加重處罰情形中,有兩項是結果加重。

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要求出現危害後果,後者不要求出現危害後果;前者因結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後者可以存在未遂(搶劫罪情節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釋, *** 罪沒有司法解釋且有爭議,如 *** 是否存在未遂)。我認為, *** 罪的情節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 *** 罪不是行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於否定該情節。如在公***場所當眾 *** 婦女,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場所實施 *** 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7年3月14日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 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 *** 的,以 *** 論,從重處罰。

*** 婦女、奸淫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 *** 婦女、奸淫 *** 情節惡劣的;

(二) *** 婦女、奸淫 *** 多人的;

(三)在公***場所當眾 *** 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 *** 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定升格刑和結果加重的聯系(或區別)

升格的話就叫“加重”,這時將超出法定刑的範圍量刑。而“從重”時仍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量刑,只是在該範圍內較重。我國刑法上沒有加重的規定,也沒有升格法定刑的規定。這兩種說法都是理論上的概念,他們的意思是壹致的,理論上稱為“加重”。

法定刑升格和結果加重犯具體區別是?

升格就叫“加重”,這時將超出法定刑的範圍量刑;而“從重”時仍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量刑,只是在該範圍內較重。

我國刑法上沒有加重的規定,也沒有升格法定刑的規定。這兩種說法都是理論上的概念,他們的意思是壹致的,理論上稱為“加重”。

刑法中從重和加重的區別?

從重,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

與之相反的就是從輕處罰。

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壹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並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見02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9章瀆職罪組提使用問題的解釋》

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大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主要有: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中國 *** 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見刑法93條。

結合犯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結合犯 是指a罪加b罪 得出c罪 ,結合犯是法定的壹罪,我們國家沒有結合犯,日本有盜竊 *** 罪,就是盜竊罪和 *** 罪的結合。

結果加重犯,是因為具有法定的加重兩性情節,對其所犯之罪進行加重處罰,這兩個不是壹個層次上的東西

加重的反義詞

減輕

加重的近義詞

加重

加重

動詞

jiāzhòng

[increase the weight of;bee heavier]∶在原有基礎上加大重量

用鉛在高爾夫球棒頭上加重

[flare-up]∶程度增加;加劇

病情加重

加重

jiāzhòng

[aggravation] 加劇的行動或結果;尤指加重到嚴重或劇烈的程度

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區別

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的犯罪行為只觸犯壹個罪名,只是處罰結果加重,後者的犯罪行為會轉化為其他更加嚴重的罪名。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壹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壹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壹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壹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壹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含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加重的護腕,護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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