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FTA”】 重審
5月13日,第五屆中日韓領導人會議期間,中日韓三國***同宣布將於年內正式啟動自由貿易區談判。據《財經》記者了解,此次中日韓FTA將成為壹個“高水平”的自貿協定,其結果將在多方面區別於中國以往已經建成或正在談判的自由貿易區。
所謂“高水平”,意味著未來中日韓FTA中將不僅包括貨物貿易協定,還將同時簽訂服務貿易與投資條款。此外,頗受外界關註的是中日韓FTA談判中,中國將首次面臨大量高標準制度協定談判的挑戰。
與十年前中國加入WTO的痛苦博弈相同,中國又壹次站在貿易政策選擇的十字路口。壹旦接受同世界最發達經濟體制度規則的邀約,中國將在未來的“開放”中深化改革、借助外來動力完成經濟轉型,但如何在貿易、投資規則的開放中避免過多讓渡國內高端制造業和服務業的市場,“為他人做嫁衣”,需要中國對自身產業與FTA的發展趨勢重新審視。
中日韓自貿區談判啟動之前,面對FTA的升降梯,何去何從,頗費思量。
“自貿協定”攀高
中國對FTA並不陌生。迄今,中國已和新西蘭、智利、巴基斯坦、秘魯等國家和地區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2010年,中國簽訂的首個FTA——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已全面啟動。然而是否能將中國此前在簽訂FTA中積累的經驗和模式,應用於中日韓FTA之中,尚存疑慮。
此前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談判中,將農產品定為“早期收獲”項目,率先於其他領域降低關稅。與此不同,中日韓FTA將簽訂投資協定,作為啟動自貿區談判的先決條件。據了解,中日韓投資協定將成為“高水平”的投資協議,這在三國為啟動FTA談判而剛剛簽署的《中日韓三國關於促進、便利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下稱《投資協定》)中,已經可見壹斑。
中國社科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區域合作研究室主任王玉主表示,中國在與東盟、巴基斯坦、新西蘭、新加坡、秘魯和哥斯達黎加簽訂的FTA中,已包含單獨的投資章節。
但此次《投資協定》談判過程中,日方提出,按照中國以前簽訂的投資協定水平,再簽訂中日韓投資協定意義不大,“中日韓投資協定應該是采用負面列表, 並允許三國企業享受準入前國內待遇的高水平的投資協定”。
所謂“負面列表”(否定清單),意味著 “不列入即開放”。中國需要列明現在及將來與協定背離的保留措施,除此以外的其他部門都必須開放。而準入前國民待遇,其核心是給予外資準入權,即取消對外資企業設立及並購的審批。
這與中國現行外資管理體制存在根本性沖突。
據了解,中國剛剛修訂並於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將外商投資項目劃分為鼓勵類項目、限制類項目和禁止類項目,新《目錄》總條目473條中,鼓勵類354條、限制類80條、禁止類39條,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等等均在禁止類項目之列。采用負面列表及準入前國民待遇,意味著中國需對國內體制進行大尺度改革,正是這種“高要求”,使得《投資協定》談判壹波三折,FTA啟動時間也壹再“遲到”。
5月13日,中日韓《投資協定》簽署,但對負面列表及準入前國民待遇的爭論並未塵埃落定。王玉主表示,對此兩項,《投資協定》中中國尚未作出承諾。此《投資協定》不等同於今後自由貿易區談判中投資協定的文本,只會作為投資協定的基礎,因此今後中國仍然面臨著談判“高水平”投資協定的壓力。
發改委對外經濟研究所國際經濟合作室主任張建平指出,由於中日韓目前簽署的投資協定與自貿區中的投資協定談判屬於兩種協議。前者已正式簽署並即將實施,後者按慣例應當是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協定簽署之後再進行更加深入的談判,預計將會是幾年之後的事。未來自貿區中的投資協議是否會在現有協議基礎上進壹步深化或突破,壹方面,將取決於未來中日韓三國貿易投資關系的緊密程度,另壹方面,取決於三國政府之間能否進壹步推進互信與合作。
除投資協定外,FTA中通常所包含的另外兩個領域——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中,中日韓FTA亦將“高於”中國已簽訂的自貿區協定。由中日韓官產學三方***同主導研究做出的“中日韓自由貿易區可行性聯合研究報告”在結論部分已明確表示,“未來中日韓FTA將是壹個內容全面的高水平協定。”
未來高水平FTA談判中,中國勢必將不斷面臨日韓對中國投資及服務貿易深化開放的高要求,然而這並非是日本及韓國對中國的“特殊待遇”。
據了解,目前日本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區域貿易協定全部為EPA(經濟夥伴協定),而非FTA。相比傳統FTA,日本倡導的EPA除削減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關稅外,還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投資規則、人員交流規則、港口通關標準化等多項制度安排,且這些制度安排的談判藍本通常由日本提出。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劉軍紅表示,對於中日韓FTA,日本同樣期望能夠達到EPA的“高水平”,但由於對EPA中國目前還很難接受,日本可能將EPA拆解開來,如在《投資協定》中日本要求的否定列表方式等,就是日本把投資規則剝離出來,先進行談判。
除否定列表及準入前國民待遇,今後中日韓FTA將對政府采購、知識產權、環保和技術標準等更多制度規則進行談判,在劉軍紅看來,“當這些碎片聚合到壹起,中日韓FTA有可能變成另壹個EPA。”
在中國已經簽訂的FTA,如中國—東盟FTA中,也已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可持續發展等領域,但多是方向性指導,而非有約束力的強制性規則。張建平表示,中日韓FTA談判中,由於日韓目前已經談判了很多RTA(區域貿易協定)或者EPA,日韓勢必將在這些制度安排上提出更多的相關要求。
由發達國家主導的FTA正在涉及越來越多的制度安排。FTA最初源於WTO給予區域貿易安排的“例外”,即允許簽訂協定的成員彼此給予的優惠待遇,不必按照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區域外的WTO成員。
相比WTO條款中最初的規定,如今的FTA已經“變異”。WTO中規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談判FTA時,發達國家應當開放所有貿易領域,實行零關稅,發展中國家可以有所保留。在劉軍紅看來,FTA應當是圍繞削減關稅的貿易協議,而發達國家正在將FTA升級,變為壹種制度安排。WTO多哈談判遇阻後,FTA正在成為發達國家排除非貿易壁壘,推動高端制造業、高端服務業和投資自由化的主要途徑。
“FTA的復雜程度與綜合性都在加強。”張建平表示,這是FTA的發展趨勢。除傳統的貨物貿易協定談判、服務貿易協定談判、投資協定談判,目前發達經濟體正在為自由貿易協定註入越來越多其他內容,包括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知識產權保護和政府采購協議等。TPP可以說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也就說所謂高標準、無例外的FTA。中日韓自貿區肯定不會達到TPP那樣的高標準,但是日韓也會在相關領域,特別是政府采購協議方面,與投資協定中的準入後國民待遇要求相掛鉤,提出具體要價。
通過區域貿易協定制定貿易新規則,從美國所倡導的TPP(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議)可見壹斑。
TPP力圖達成無例外的綜合性高標準自由貿易協議,談判涉及勞工、環境、政府采購、投資、知識產權保護、原產地標準、技術性貿易壁壘、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透明度、文本整合等多項制度安排。劉軍紅表示,TPP若分為21大類條款,除1項關稅安排,其余20項條款都將是制度統合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