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壹下:沈陽供暖怎麽測溫?最好能具體壹點!
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
第壹條 為保證供熱質量,維護居民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沈陽市城區內供熱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供熱單位)和居民住宅采暖用戶(不含以中央空調方式采暖的用戶,以下簡稱熱用戶)。
第三條 我市冬季采暖期為自每年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特殊氣候的采暖期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居民住宅室內溫度標準是指在采暖期內,每日居室(臥室、客廳)內溫度不低於18℃。供、用熱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供熱單位接到熱用戶測溫申請後,應在2個小時內入戶測溫(與熱用戶另有約定除外)。每日測溫時間為6時起至21時止。
測溫人員應出示證件,測溫後雙方應在測溫紀錄上簽字(蓋章)各留存壹份。測量計量器具應當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測溫方法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技術規範要求。
同壹用戶的壹次測溫結果代表測溫當日及前兩天的室溫。若同壹用戶提出多次測溫申請,供熱單位應在不同時間段進行測溫。當月三次測溫不達標的(按各次測溫平均值計算),作為壹個月用戶室溫不達標的確認依據。
第五條 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開門配合測溫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視為測溫室溫合格。供熱單位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不存留測溫記錄,視為測溫室溫不合格。
第六條 出現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發生爭議、供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進行測溫,用戶或供熱單位可委托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沈陽計量測試院)做為第三方測溫。第三方檢測費用依據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由首先提出委托的壹方預先墊付,依據第三方檢測報告的數據,如果室溫檢測溫度達標,檢測費用由熱用戶承擔;室溫檢測溫度不達標,檢測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七條 退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在測溫基礎上,供、用熱雙方確認室溫不達標天數。
(二)日采暖費金額計算=現行供熱價格(元/米)×房屋建築面積(米)÷151(天)
(三)室溫不達標退費比例:對室內檢測溫度在攝氏18℃以下~13℃之間的,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50%;對室內檢測溫度在攝氏13℃以下,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100%。
(四)退費計算:〔日采暖費計算金額×不同室溫不合格狀況的退費百分比〕×室溫不合格天數(對當月三次測溫不達標的按壹個月計算)。
(五)停供退費計算:日采暖費計算金額×停供天數。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不予退費:
(壹)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的;
(二)室內裝修致使散熱器無法正常散熱的;
(三)不配合供熱單位進行室內供熱設施正常維修、維護的;
(四)未按規定交納當年采暖費的;
(五)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範確定的室外計算溫度的;
(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第九條 供、用熱雙方對退費相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