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財經新聞 - 安眠藥國家法律規定

安眠藥國家法律規定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安眠藥屬精神藥品,由醫生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三天用量,也不得委托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

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