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天環廣場保安捅死奔馳車司機,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將會面臨什麽處罰?
2021年11月14日淩晨2時許,廣州天河公安通報稱,11月13日19時許,天河路壹停車場出入口發生因停車場管理糾紛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傷者劉某(男,39歲)經搶救無效死亡,犯罪嫌疑人華某(男,39歲)已經被天河警方控制。目前,案件正在進壹步偵辦中。
網傳視頻顯示,天環廣場停車場入口處停放著壹輛奔馳車,壹名女子抱著壹名躺在地上的男子與壹名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對峙,旁邊有其他保安正在拉開兩人距離,維持秩序。保安指著女子說:“有輛車了不起嗎?”女子說:“妳幹嘛拿刀啊!”保安又說:“妳要撞我我肯定要拍啊!”女子喊道:“我哪裏撞妳!”
有網友稱,事件起因系車輛進入停車場速度快,保安不滿,猛拍車窗玻璃,男子下車理論被捅,女子隨後下車抱住男子與保安對峙。
保安將會面臨什麽處罰?這起案件中,保安很明顯犯的是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知識: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壹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壹。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壹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